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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李孟阳律师2022.01.0276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那么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关于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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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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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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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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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内容: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那么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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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内容:虽然在拆迁案中,政府始终处在一个“配角”的地位上,但实际上,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无法逃避责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主动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防止其受到拆迁人行为的侵害。那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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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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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内容: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照两个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把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关键点,是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根本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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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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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当前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城市居民房屋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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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凭什么强制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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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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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内容: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等规定,房屋拆迁关系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这种房屋拆迁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种类如何,破费思量: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是消灭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损失,而非房屋买卖。现行法尚无明文。若作为房屋拆迁合同这种无名合同,也有难办之事:法律适用方面困难较大。不按征收处理,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时,开发商等拆迁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构成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时,掩盖了房屋拆迁的真实的法律根据。那么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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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拆迁条例》的背景分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2001《年拆迁条例》的背景分析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久已存在的客观现象。但是随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拆迁利益上的冲突有日趋尖锐的倾向,使得人们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程序正当性、私权利益保护的合法性愈发关注,也由此产生了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行使权利时,往往发生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冲突。2 随着城市房屋私有化的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均是公有权人占多数的情形,转变为被拆迁人多为私有权人。这一主体变化的现象导致私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与拆迁人的利益冲突凸现。那么2001《年拆迁条例》的背景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26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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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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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24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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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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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基于合意的基础上的不动产的移转。由此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似乎成为一种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以,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房屋拆迁实际上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即从原来的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这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必须向国家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原因,所谓国家许可拆迁就是国家同意了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从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2114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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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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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有的是具有所有权的,就可以买卖,如果只有使用权交易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存在过户的说法。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内容: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出现任何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所以,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正当性,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进行具体解释。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0282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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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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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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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90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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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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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内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那么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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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96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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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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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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