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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退税政策按期结束当心放弃享受退税政策

周春花律师2022.01.06613人阅读
导读:

据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购买商品房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将在2003年5月31日按期结束。在5月31日前,购房行为已经发生,但仍未取得产权证的本市购房个人,可以适用“预登记”制度。当心:“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记者同时致电上海市16805005“购房税基抵扣政策咨询”电话,得知:若11月30日前符合规定的购房者仍不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预登记”,则视同为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的权利,不予退税。对已办理登记尚未前来办理抵扣结算的购房者,在收到抵扣结算处发函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仍未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结算手续,视同其自行放弃享受该项政策权利。那么购房退税政策按期结束当心放弃享受退税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购买商品房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将在2003年5月31日按期结束。在5月31日前,购房行为已经发生,但仍未取得产权证的本市购房个人,可以适用“预登记”制度。当心:“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记者同时致电上海市16805005“购房税基抵扣政策咨询”电话,得知:若11月30日前符合规定的购房者仍不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预登记”,则视同为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的权利,不予退税。对已办理登记尚未前来办理抵扣结算的购房者,在收到抵扣结算处发函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仍未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结算手续,视同其自行放弃享受该项政策权利。关于购房退税政策按期结束当心放弃享受退税政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记者近日获悉,上海市购买商品房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即俗称的“买房退税”)政策,将在2003年5月31日按期结束。在5月31日前,购房行为已经发生,但仍未取得产权证的本市购房个人,可以适用“预登记”制度。

在2003年11月30日以前能够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适用于现行登记制度。具体规定为:购房者须在2003年11月30日前到外马路928号底楼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有产证)。

而预计到2003年11月30日仍然无法取得产权证的购房者,则适用于“预登记”制度。按规定,凭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身份证件在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购房者须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到外马路928号底楼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办理正式登记。

当心:“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

记者同时致电上海市16805005“购房税基抵扣政策咨询”电话,得知:若11月30日前符合规定的购房者仍不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预登记”,则视同为自动放弃享受退税政策的权利,不予退税。

对已办理登记尚未前来办理抵扣结算的购房者,在收到抵扣结算处发函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时限内仍未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结算手续,视同其自行放弃享受该项政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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