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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李维律师2022.01.071162人阅读
导读: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邹劳仲案字[2005]第098号申诉人:滕某,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滕家村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申诉人滕某诉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未到庭,本案现已庭审终结。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查明,自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参加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邹劳仲案字[2005]第098号申诉人:滕某,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滕家村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申诉人滕某诉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未到庭,本案现已庭审终结。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查明,自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参加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关于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邹劳仲案字[2005]第098号

申诉人:滕某,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滕家村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邹平县第三棉纺厂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申诉人滕某诉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未到庭,本案现已庭审终结。

申诉人诉称: 2004年10月19日22时2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从家中到被申诉人处上班途中,在由北向南行至寿济路琥珀啤酒厂路口处与一小轿车发生事故。住进邹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蛛网膜出血、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胫腓骨骨折、软组织损伤。

此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为六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申诉人没有为我参加工伤保险,其费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因被申诉人没有为我参加劳动保险,应依据《劳动法》,补缴保险费用。为维护我方的劳动权益,特向贵委员会申诉,请依法裁决:1、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待遇11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190元、护理费1062元、住院医疗费47092.80元、生活补助金354元,合计119262.80元;2、被申诉人为我缴纳劳动保险费用。

被诉人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滕某于1998年7月到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于2001年9月21日,收取申诉人培训费壹千元,申诉人月工资930元。2004年10月19日22时20分左右,申诉人骑自行车从家中到被申诉人处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申诉人在邹平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59天,花费住院医疗费共计39092.80元。申诉人提供邹平县人民医院的证明单一份,证明二次手术费需要捌千元。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邹劳工伤认(2005)第114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查明,自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参加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诉人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要求与被申诉人终止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本委认为: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级别为六级,被诉人应支付给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待遇11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190元,住院医疗费39092.80元、生活补助费354元,合计110330.80元。对于申诉人要求护理费1062元,未提供证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诉人提供医院证明,二次手术费需捌千元,因未实际发生,故本委不予支持。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依法缴纳身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被诉人经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条;鲁劳发[1998]第147号第6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支付给申诉人滕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1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190元,住院医疗费39092.80元、生活补助费354元,共计110330.80元。

2、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为申诉人滕某补缴自1998年7月至2006年1月18日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数额以法定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

3、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费1800元,由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1700元,申诉人已垫付1700元,由被诉人执行本案时直接给付申诉人1700元。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被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邹平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朱军

仲 裁 员:尹文吉

仲 裁 员:杨成江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书 记 员:肖立新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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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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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内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北京市仲裁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的话,则由管辖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没有约定的情况则不受理。但是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于这种做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因此,他们基于这一原则,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除了以上案件外,劳动争议发生在哪个区就由哪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对于其它情形的管辖,我们作以下说明: 1、内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为企业注册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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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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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内容: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那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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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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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内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同样会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page]在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时,不要忽视你的申诉时效,如要询问相关内容,请拨打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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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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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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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因此本案王某在不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劳动行政部门才能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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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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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内容: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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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可以增加赔偿了,收集相关的证据
  •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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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内容: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 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那么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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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哪些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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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哪些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什么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哪些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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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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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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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内容: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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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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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内容:X劳仲案字[ ]第 号案由申诉人被诉人案情简介仲裁庭意见年 月 日审批意见年 月 日说明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三."仲裁庭意见"一栏写上仲裁庭意见后,应由仲裁员分别签名。并另附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如:调解书、裁决书、同意撤诉的仲裁决定书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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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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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内容: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那么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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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内容: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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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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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内容: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邹劳仲案字[2005]第098号申诉人:滕某,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滕家村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申诉人滕某诉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诉人邹平县第三棉纺厂未到庭,本案现已庭审终结。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查明,自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参加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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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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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什么异同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什么异同

    内容: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什么异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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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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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内容: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体现就地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因此,具体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如有的省规定,省级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央和省属单位,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级受理市属单位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争议案件则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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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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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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