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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

周春花律师2022.01.07551人阅读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因管辖范围不明确造成的互相推诿。《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划分管辖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因管辖范围不明确造成的互相推诿。《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划分管辖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简单地说,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分工,也就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同级但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其目的在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一个或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立案调查、调解、裁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它是从横向角度划分仲裁案件管辖的。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亦叫普通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地域管辖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最基本的一种管辖。地域管辖为主,体现了我国政府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的立法意图。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因管辖范围不明确造成的互相推诿。

2)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亦称专属管辖,是一般管辖的对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就是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方便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的制度,也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必要补充。

与地域管辖相关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管辖规定,是对涉外劳动争议中一些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劳动部1994年1月25日给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这一规定既是地域管辖原则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体现,也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这就是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它包含了两部分劳动争议:一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中国的派驻机构)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二是指境外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或履行)地在中国境内,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page]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纵向的管辖。它是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一种管辖制度。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此确立的仲裁级别管辖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级别来划分。如有的地方是将地、市一级的企业或称大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划由地、市一级或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样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

2)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影响大小和繁简程度划分级别管辖。如根据集体劳动争议人数超过一定的数量的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或虽不复杂,但影响较大的争议案件,确定由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

3)按照企业的性质划分级别管辖。我国是一个劳动关系多层次同时并存的国家,在级别管辖中也应体现这一基本国情,如既要考虑国有企业这一个主体,又要考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还要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级别管辖的标准。

4)根据劳动争议的类别划分级别管辖。劳动争议的类别,既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还有劳动报酬的争议,有的地方是根据争议类别的不同来划分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的。

当前,我国实施级别管辖的基本情况是: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法人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把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划分给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对于坚持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正确贯彻我国涉外企业劳动管理的法规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防止因不能正确处理劳动争议而造成不好的涉外影响。

地、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包括:一是受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受理地、市级企业(大型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县、市(市辖区)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本行政区域里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一切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送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受申诉人的申诉后,发现申诉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在查明该申诉案件归属后,主动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的制度。[page]

2)管辖权的转移

经批准,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决定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转(送)给不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的制度叫做管辖权的转移。如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但省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某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了某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重要区别是: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而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从而使其取得了对本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规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这样可以使审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不致因管辖权问题无休止地拖延,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处理。

(4)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已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因特殊情况出现,而决定由某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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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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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管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那么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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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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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

    内容: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本法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管辖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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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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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内容:2003年4月,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她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她到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时, 立案人员告诉她应到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而当她到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时, 立案人员又告诉她应到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因梁小姐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所在地在福田区, 而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龙岗区,所以,梁小姐可根据方便和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选择, 既可选择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可选择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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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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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内容: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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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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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内容: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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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办法: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来确定,即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地点的,可就近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的应选择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原则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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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原则

    内容: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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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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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内容: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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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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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

    内容:根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立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因管辖范围不明确造成的互相推诿。《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划分管辖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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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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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深圳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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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提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详解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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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称为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那么详解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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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内容: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此外,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性来划分,劳动争议纠纷还可以分为集体劳动纠纷和人劳动纠纷,等等。

    王学瑞律师
    2022.03.2834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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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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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地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外地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

    内容:外地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外地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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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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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 仲裁的管辖是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权限。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此外该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8条还特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需要指出的是,接到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应由自己受理的,不应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移送,而应同有关仲裁委员会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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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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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

    内容: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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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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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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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内容:但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方便仲裁机关仲裁,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公司注册在外地,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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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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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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