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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约定

任冰峰律师2022.01.10158人阅读
导读:

”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2.“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规定一定的补偿,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缺乏经济补偿内容,显失公平,应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竞业禁止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2.“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规定一定的补偿,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缺乏经济补偿内容,显失公平,应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绪说

从字面上理解,竞业禁止应指禁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即如《公司法》第61条所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二者的区别是:1.依据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2.限制对象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3.强制性不同。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五条件义务;约定竞业禁止则是合同中可以选择的内容,并且应当是附条件的(一定的补偿等)。4.禁止期间不同。法定竞业禁止适用于任职关系存续期间,它的外延和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外延重合;约定竞业禁止适用于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它的外延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外延重合。5.目的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有学者称竞业禁止又名“竞业避让”,我认为法定竞业禁止称作“竞业避让”更合适一些,因为法定竞业禁止有更多“回避”的意味;约定竞业禁止的目的则相对单纯,即为保护雇主一方的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对约定竞业禁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部委规章中对此类协议有所规范,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白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本文探讨的是约定竞业禁止,不涉及法定竞业禁止,为行文方便,后文所提“竞业禁止”,专指约定竞业禁止。

二、判例及问题

2002年3月19日,原告青岛新展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被告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一年。同年4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其中约定被告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行业。2002年6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从2003年3月中旬起开始在青岛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零售涂料等建筑装饰材料。2003年4月原告法律顾问致函被告,称被告离职后从事的行业与原告相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被告3日内离开现单位并到原告处接洽,原告将给予1000元补偿。被告未予理会。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行业。

一审法院判决书阐述了如下要点:

1.“‘竞业禁止’制度的创设源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初衷,在发展过程中,也增加了防止不当同业竞争等内涵。”尽管其未见诸于法律规定,但在“劳动部和国家科委文件中对竞业禁止合同的对象、内容、范围以及施行办法等作出了规定,虽然关于法律定性的表述不够明晰,但与国际通行的相关立法精神相吻合,可以作为目前我国实施‘竞业禁止’制度的初步依据,也是司法机关等进行公力救济的参照标准。”

2.“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规定一定的补偿,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缺乏经济补偿内容,显失公平,应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另原告在给被告的律师函内提出给予被告经济补偿,但被告未予答复,“表明其主动放弃了原告欲给付的经济补偿,……原告主张的竞业禁止因补充了经济补偿的内容而弥补了法律要件的瑕疵,从而具备了完全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第1款、第107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不得在其现工:作单位及其他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该判决存在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缺陷,但本文仅探讨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该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竞业禁止生效要件是什么?竞业禁止协议中是否应当规定适当补偿,怎样补偿方为合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三、结论

综上,各国(地区)虽大都没有成文法的具体规定(瑞士除外),但对于竞业禁止合同均采取认可态度。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各国的立法或判例形成了通说,应当加以借鉴以完善我国的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目前下述几个问题急需廓清,以作为司法、劳动仲裁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参考标准,也可为立法提供参考: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

1.竞业禁止合同不得独立存在,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从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无效则竞业禁止合同无效,但竞业禁止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2.订立竞业禁止合同必须存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并且此种需要是否存在应由雇方证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订立营业禁止合同是权利人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无保护商业秘密需要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没有任何正面意义,只能被雇方用作干涉员工从业自由的工具,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据《劳动法》第18条和《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认定其无效。

在审查是否存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时,应注意要审查的实际是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二是对竞业禁止合同的义务方来说,是否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易言之,即该员工是否知悉商业秘密。

(二)竞业禁止合同应在期限、地域方面有适当限制

前述劳动部和国家科委的规范性文件中,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3年。笔者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数年不从事自己的专业就很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禁止期限3年过长,应以1年为宜,特殊情况可延至2年。另外,如能证明维持竞业禁止不再对雇主保护其商业秘密有任何现实意义,则此竞业禁止不再具有约束力。我国地域广阔,很多企业的营业范围局限在一县一市或一省,如限制离职员工在雇主营业所及范围之外从事相同职业,则有失公平:因此将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在雇主营业所及范围内较为合理:有论者认为对竞业禁止合同订立对象的职务也应有所限制,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现代公司里某些高级职务未必能接触真正的商业秘密,反而一些低级职务如保安甚至保洁员反到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严格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前提,即是否存在保护商业秘密需要,就足以区分出应签汀竞业禁止合同的对象。[page]

(三)雇主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适当弥补由于竞业禁止给离职员工造成的损失

竞业禁止合同不是单务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那么如何补偿方为合理?笔者大胆建议,给予离职员工竞业禁止期间员工可能收入的40%一60%比较适宜, “可能收入”可参照员工离职前正常工资收入计算。这样计算的好处是:1.以员工离职前正常工资收入作为参照,比起以当地平均下资水平等其他标准作为参照,更加充分考虑到客观存在的劳动者能力差异,也更加公平;2.40%一60%的比例既不会造成离职者不劳而获,也能充分考虑离职者社会生存的需要,对雇主和离职来说都比较公平:对以上两点,如果竞业禁止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合理,离职员工可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四)竞业禁止条款的单方解除

作为竞业禁止受益方的雇主享有单方解除竞业禁止条款的权利自不待言,而在特定情形下,雇员也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雇主在员工离职原因上如有严重过错,员工有权单方解除竞业禁止合同。雇主违反劳动合同在先,员工自不必再受劳动合同条款限制。这也是为了防止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滥用权力。

(五)违约责任

对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的救济,应以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为主,对认定雇员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则应谨慎。其一,我国民事责任立法上一向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从立法趋势上看涉及合同无效的规定越来越少,司法上对认定合同无效也越来越谨慎。其二,竞业禁止制度就像一个跷跷板的支点,平衡着相互矛盾的社会价值,一边是公司、企业的商业利益,另一边是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以及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太过倾向于任何一边都会导致失衡,而经济赔偿为主,慎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既不过于干涉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也能有效保护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是比较合理、公平的救济方式。

基于前述归纳和认识,再来分析前述案例,就不难发现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之外存在的问题:1.该案中无论原告的主张还是法院的判决,均未提及何种商业秘密须受保护,这是该判决存在的最大问题:这样的判例无疑会给用人单位恶意限制员工流动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径,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而影响。2.贾某不子答复原告律师函的行为应当是对权利义务的一并拒绝,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是对获得补偿权的放弃,显属不当。将对等的权利义务割裂开来,造成一方仅享受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与公平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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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与劳动者在其辞职时约定半年保密期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在这半年之内支付相应补偿。如果劳动者遵守该条款,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约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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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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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约定

    内容: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作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那么员工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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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而约定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双方的约定。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是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则以是否能接触商业秘密为限,范围相对较宽。法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确保董事、经理对公司忠实,也为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实程度的猜疑。”2.“竞业禁止”条款应当规定一定的补偿,以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本案中竞业禁止合同缺乏经济补偿内容,显失公平,应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被告未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竞业禁止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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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那么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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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竞业禁止未约定补偿金额效力

    内容:针对这个问题,国内目前不同的立法机构对此看法是截然相反的。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以及《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将约定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与此相反,上海却没有将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由此可见,上海的立法观点是双方没有约定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是赋予了劳动者的催告权和解除权。那么竞业禁止未约定补偿金额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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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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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内容: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一)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二)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那么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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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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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

    内容: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雇佣、技术转让和股权转让合同中最为常见,其作用在于禁止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进行竞争。按照领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1、劳动关系领域的竞业禁止协议;2、商业合同领域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对来说,后者可约定的内容更为自由和灵活。劳动合同领域的竞业禁止协议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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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约定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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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什么是约定竞业禁止?

    内容:约定竞业禁止,也称约定竞业限制,通常是指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保持其竞争优势,通过合同要求特定的员工与其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或者一定地域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有竞争性的职业活动,包括不得自己开业、不得受雇于其他雇主的条款。竞业禁止合同禁止的是竞业行为,而不论是否泄露、使用了商业秘密,也即只要员工从事了与原企业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而无需证明是否泄露、使用了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合同的证明显然要比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的证明要困难的多。竞业禁止合同彻底禁止有关商业秘密的竞争行为,而保密合同仅一般地保护商业秘密信息。那么什么是约定竞业禁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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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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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约定

    内容: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对雇员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可以弥补,而用人单位支付一些金额以保障其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在补偿的数额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履行情况是用人单位往往将标准约定得较低。只有这样,竞业禁止协议才是有效的。那么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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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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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

    内容: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的不受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其次: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相关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自劳动者离开公司之日不得超过3年。那么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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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合同时如规定竞业禁止需支付补偿金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签合同时如规定竞业禁止需支付补偿金

    内容:在该《保密协议》中未约定A汽车制造厂向王某支付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禁止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如果A汽车制造厂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应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汽车制造厂没有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王某可以不履行此义务。那么签合同时如规定竞业禁止需支付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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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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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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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的劳动补偿费的约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竞业禁止的劳动补偿费的约定

    内容:竞业禁止的劳动补偿费的约定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签订这样的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补偿费的标准问题,补偿费的标准的设定方式采用自愿协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按法规规章规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用人单位在支付了补偿费后,劳动者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那么竞业禁止的劳动补偿费的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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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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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_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_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内容:2020年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情形有哪些2020年竞业禁止协议的无效情形有哪些一、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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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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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但其他条款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也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都需要遵守约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而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原单位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禁止合同未约定补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竞业禁止合同未约定补偿

    内容:第一个问题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求员工负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不肯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这一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员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那么竞业禁止合同未约定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56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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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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