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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

王熙律师2022.01.10157人阅读
导读:

劳动法 竞业限制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体现在第23条、24条、90条所设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在公布的劳动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那么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法 竞业限制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体现在第23条、24条、90条所设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在公布的劳动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关于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法 竞业限制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体现在第23条、24条、90条所设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中。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较为粗疏,需要对其进行法条之外的解读,以便司法实践中切中肯綮的理解和适用。为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简明的分析,以飨与各位同仁。

一、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失效,实践中一直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认定为失效;有的认为不失效,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只能导致用人单位的违约,劳动者可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i]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亦一直存有争论。在公布的劳动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但是,在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则将此条款删去。这说明,立法时对如何平衡雇佣双方的利益关系,存在谨慎的犹豫。

本文认为,结合法理及实证,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应继续有效,理由如下:一是,应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与合同的具体履行区分开,只要雇佣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条件即生效;至于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则只能将其归入违约行为,不能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则,会混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的概念,破坏了严密的法律结构体系;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利用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但是,如果规定雇方不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则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表面上看保护了劳动者,使其能迅速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充分自由的寻找就业机会,然而如此规定实质上对劳动者形成不利,因为一旦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将无相应的合同基础,继续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并且,劳动者在摆脱竞业限制的拘束后,其未必能及时获得其他的就业机会,因此,从法律草案到正式文本,就发生了明显的用语转变,删去了相关的失效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只字未提,从而将会产生理解分歧。

就此问题,国外司法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的判例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要求劳动者履行“非竞争”条款,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也不得执行。起初,法国亦持相同的态度,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发生转变,最高法院认为,除非事先在劳动合同约定,否则即使是不正当解雇,雇员也要履行“非竞争”条款。[ii]

本文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理由如下:其一,市场公平秩序稳定的需要,如采纳英国式做法,则雇方滥用解雇权后,劳动者可以无所顾忌的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使竞争对手轻易获得有利信息,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紊乱。其二,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与解雇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款属并列关系,并非逻辑递进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条款时,劳动者完全可进行不同的救济诉求,如前所述,雇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而违法解雇时,则承担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的责任,即承认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并非当然使劳动者利益损,劳动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补偿措施,以制裁雇方的违法解雇行为。其三,立法上倾向于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第41条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而在审议表决时,却将此条款删掉,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加以限制,这说明立法上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或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离,以正确区分二者关系。

三、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超过两年。但对于超过两年的约定是否无效,未作明示,即未对此作出效力性规定。由此,上述行为,是否属于该法第26条第3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无效情形,存在疑问。

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合同法》中,亦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趋于狭义,并达成理论及实践共识,即只有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范的,方可认定为无效,而只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才属于效力规范。[iii]如将此理解范式运用到劳动合同中,自然可得出同样的结论: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约定,不应被该认定为无效。并且,许多利益主体,如中国企业联合会认为将竞业限制期限设定为两年太短,特别对于特殊的高新技术岗位,因此,对于自由约定的限制期限,应宜宽不宜严。

然而,本文认为在讨论上述问题前,要认识到劳动合同与民商事合同的区别,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劳动合同不同于民商事合同,其具有较强的社会政策价值取向,主要是为平衡强弱双方的博弈而设,具有较多的“钢性”,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资源优势,在谈判中对劳动者形成不利的约定。因此,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而并非由雇佣双方自由谈判而定,显然是避免雇方对劳动者可能的利益损害;对于超过两年的限制部分,认定为无效,较为符合劳动立法的目的。

实质上,约定超过两年限制期限的行为,已违背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序良俗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公共秩序又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而擅自超期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行为,恰违反了强制性的经济公共秩序规定。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并不必然保证合同结果的公正,特别在博弈力量不均衡的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利益难以自发地达到公平,必须保护弱者、抑制强者,有必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适当限制。[iv]经济公共秩序的存在目的是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使交换关系更为平等、有序。竞业限制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资本优势,胁迫劳动者签定有失公允的限制条款,以保护广大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平衡雇佣双方利益,使劳动力市场保持畅通的流动性。[page]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对此,劳动合同法中未予明示,实践中曾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虽有区别,但亦有共性,对违约情形可参照理解;在商事合同违约时,通常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其合同义务即告解除,只有少数情形下,须承担违约赔偿、继续履行的双重责任。另有人认为,劳动者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有损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v]

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其一,从履行的可行性方面看,违约后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键是分析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及可能,显然,如劳动者违反约定后仅赔付违约金,则必然仍使商业秘密处于随时被进一步泄露的危境;并且,在市场择业充分自由的情景下,劳动者继续履行该限制义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其二,从履约对价方面看,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理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填平违约损害,因此,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损害大致相当,否则较低或过高时可请求法院酌情增减;反观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双方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会以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为参照,而由此约定违约金数额,但从一般意义上讲,该违约金数额显然无法与商业秘密的价值相提并论。也即说,竞业限制约定标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与违约金数额必定相差甚远,因而如果劳动者仅赔付违约,通常远无法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明显与商事合同违约情形有巨大差异。所以,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还需继续承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五、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涉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后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款,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实际上分别从违约金、赔偿金两个角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理解适用呢?我们知道,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数额则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但二者的主要功能均在于补偿损失,因此,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任一选择。否则,如果同时适用,会使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于劳动者而言显失公平。通常情形下,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要视用人单位最终的请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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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一般不可以随时终止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则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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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非永久有效的。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补偿金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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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竞业限制补偿金

    内容:除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锁定员工,总之,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是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为了平衡保护企业利益和保障员工权益,制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另外,一些公司会通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制度限制员工就业自由,从而减少员工的工资待遇,降低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竞业限制是指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先公司相竞争的工作,一些公司制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过于苛刻,禁止员工从事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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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的区域如何确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竞业限制的区域如何确定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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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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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具体是什么

    内容: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经济补偿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我国法律上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是允许单位与员工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的,当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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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生效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依法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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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内容: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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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与用人单位是相同类型或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员工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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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竞业限制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23条,24条等规定的。那么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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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遵守约定的,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就业渠道减少,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帮助其生活。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内容:我国《劳动法》只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外还规定了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职工的经济赔偿。郝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单位安排郝某确有困难。那么竞业限制期内应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1034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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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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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生效。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没有竞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_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确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没有竞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_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确定

    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

    赵金保律师
    2022.05.1158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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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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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给离职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未给离职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内容:离职员工不服,以自己未能享受经济补偿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焦先生败诉,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判决焦先生不予支付被告公司违约金10万元。故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针对本案而言,被告既没有在原告离开岗位后给予经济补偿,而且也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发足工资,所以其坚持要求原告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未给离职者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1047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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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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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方法:用人单位应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补偿金_竞业限制一般补偿多久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竞业限制补偿金_竞业限制一般补偿多久

    内容: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双方需及时补充;劳动者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

    周春花律师
    2022.05.1172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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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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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终止后,一般而言是不会再受限制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自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该条款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

    内容: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一种平衡用人单位利益和部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制度,就是主要出于建构。近年来,经济发展引起的人才竞争使得由于员工“跳槽”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的事例屡见不鲜。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竞业限制条款关乎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应该纳入劳动法讨论的范畴。《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与低薪水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那么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27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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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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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劳动法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内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那么劳动法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696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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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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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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