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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都有哪些

邢颖律师2022.01.101029人阅读
导读: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关于刑事辩护证据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定形式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供述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

检查勘验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3)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综上所述就是作者对刑事辩护证据做的相关分类,要充分利用这些证据才会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些证据分类希望对您更助于了解刑事辩护的相关类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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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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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刑事辩护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内容: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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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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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律师如何进行刑事辩护

    内容:综合来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熟练运用法律条文,切入审判中的痛点,合理运用证据,具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最重要的是要维护被告的权利,因为刑事辩护需要律师充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需要识别并无条件排除可能为被告辩护的证据,以期在辩护中获得更好的结果,只有了解案件的具体事实,律师才能为被告提出有力的辩护,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对罪名的构成要素、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存在的证据,进行逐一辩护。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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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必须是律师吗?刑事辩护人必须是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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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辩护人必须是律师吗?刑事辩护人必须是律师吗

    内容:刑事案件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吗法律主观:不是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吗 不是律师的人,只要符合刑诉法第33条规定,也是可以依法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在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拥有辩护人,也就是代理人,这个代理人不一定必须是律师,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当委托人。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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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及司法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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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及司法

    内容:本罪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那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及司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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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委托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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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那么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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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一部分:拘留后批捕前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最长为7天,两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说的&ldquo,第三部分:审查起诉后会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在阅卷后,要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卷宗证据,并通过会见,让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第二部分:批捕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说明当下的证据条件满足了逮捕的要求,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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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本人执业多年来,成功代理了无数起重大刑事案件,在此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过程中要掌握的技巧,供您参考。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达不到辩护目的。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六)媒体“双刃剑”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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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没有律师该怎样指定辩护

    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客观: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法律主观:打官司没钱请律师这样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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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根据间接证据、推理和判断等方式实施刑事拘留,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出现在现场,并且身上有被盗物品的痕迹,公安机关就可以据此实施刑事拘留,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会实施刑事拘留,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物证等,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会实施刑事拘留,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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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刑事辩护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那么刑事辩护的方式有哪些?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贯穿整个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根据掌握的事实及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并积极与案件承办机关沟通。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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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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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二审证据辩护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二审证据辩护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内容: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一案,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犯职务侵占数额达120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达100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那么【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二审证据辩护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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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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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内容: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105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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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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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拘留37天后还没放人怎么办,刑事拘留37天后没放人会判刑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刑事拘留37天后还没放人怎么办,刑事拘留37天后没放人会判刑吗

    内容:刑事拘留37天后还没放人的,大概率是被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了,家属一般会在24小时以内收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如果刑事拘留37天后还没放人的,大概率是被监视居住或逮捕了,(2)如果是被取保候审的,家属需要为亲人准备保证金,或作为保证人去办案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此,家属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去会见、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后,选择最有利于亲人的辩护方案,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都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论采取哪种措施,刑事案件都还在向前推进,监视居住、逮捕也可能会因为出现新证据、新情况,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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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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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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