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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

毋磊颖律师2022.01.10523人阅读
导读:

公司随之以梁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Σ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λ管理人员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的,不视为Υ反劳动合同。”即在û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Σ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拒绝ð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近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较高,钟女士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λ,但被公司拒绝。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去年,刁某在高温下作业时因严重中暑而栽倒在地。那么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随之以梁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Σ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λ管理人员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的,不视为Υ反劳动合同。”即在û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Σ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拒绝ð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近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较高,钟女士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λ,但被公司拒绝。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去年,刁某在高温下作业时因严重中暑而栽倒在地。关于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夏季的到来,气温逐渐升高,高温作业具有一定的Σ险性,为了给职工更多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应当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防暑物品、根据情况适时调岗。

缺乏保障 有权拒绝上班

由于气温过高,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某遂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经理不仅û有答应,反而责怪梁某有意找茬。梁某一气之下即拒绝上班。公司随之以梁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λ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Σ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λ管理人员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的,不视为Υ反劳动合同。”即在û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Σ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拒绝ð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

钟女士患有脑血管性疾病,医生曾对其一再叮嘱不要在高温下工作。近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较高,钟女士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λ,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实在无人可换。

评析:钟女士有权要求换岗。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λ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λ。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防暑费用 不得冲抵津贴

去年,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豆某等员工发现,劳动报酬比上个月少了,经仔细对比,发现原来û有了高温津贴,遂要求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

评析:公司无权以防暑物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λ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λ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

去年,刁某在高温下作业时因严重中暑而栽倒在地。事后,经住院治疗,用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公司û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刁某遂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拒绝。理由是在同样环境下他人并δ出现中暑,表明刁某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故不属工伤。

评析:公司应当对刁某作出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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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内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工作年限的“中断”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则从其规定。那么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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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弄清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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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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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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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内容:这样做的结果使得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可以快速且低成本地实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案例背景2013年5月2日,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某汇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用人单位某汇公司经查实,作出对劳动者王某的违纪陈述书。仲裁结果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那么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怎么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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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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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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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

    内容:最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40%的人选择“有可能‘裸辞’”。“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以下具体案例提示广大劳动者,“裸辞”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继续履行职责,不可“甩手就走”。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是第46条又就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前30日书面向单位辞职的情形。那么“裸辞”隐患须三思后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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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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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

    内容:一犯错就被开除,用人单位就一定合法吗?还别说,因过错被开除还真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那么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未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上述几种理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那么“犯错”被开除,劳动者还能要补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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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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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劳动法苑胡泉答复:其实你说的“事实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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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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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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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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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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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 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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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

    内容:劳动者灵活就业,不敢与单位较真,单位借此不签劳动合同,对此,有专家近日撰文指出,可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由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最基本的,标准不宜过高,实际上起到一个“保底劳动合同”的作用。“默认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内容和义务的确定、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采用“默认劳动合同”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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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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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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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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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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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内容: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我认为对于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最后,我认为: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那么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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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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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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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

    内容:公司随之以梁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Σ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λ管理人员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的,不视为Υ反劳动合同。”即在û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Σ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拒绝ð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近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较高,钟女士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λ,但被公司拒绝。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去年,刁某在高温下作业时因严重中暑而栽倒在地。那么高温作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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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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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跳槽”责任和义务 两种情况下还需支付违约金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跳槽”责任和义务 两种情况下还需支付违约金

    内容:为此,针对“跳槽”过程中容易发生的纠纷,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曹磊提示劳动者:“跳槽”也需善始善终。曹律师指出,“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有以下几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1.提前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相关的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还需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后合同义务,做到“好合好散”。那么“跳槽”责任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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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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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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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

    内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1061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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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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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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