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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未变更 辞退员工须补偿

姚平律师2022.01.11164人阅读
导读:

今年6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程先生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徐严严认为:单位与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才到期,单位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由与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须向程先生进行经济补偿。虽然程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分公司,但这只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合同主体未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今年6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程先生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徐严严认为:单位与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才到期,单位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由与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须向程先生进行经济补偿。虽然程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分公司,但这只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合同主体未变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周,拿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程先生在撤诉申请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几个月来一直忐忑的心终于平静了。“多亏工会组织的调解,才使我跟公司和和气气地就把问题解决了。”程先生高兴地说。

侵权事实

口头通知辞退员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程先生是位技术人员,2008年10月,他被天津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后,天津某科技公司与他签订了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计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在该公司所属的北京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2010年6月,程先生所在的北京分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为此,天津某科技公司赶紧在北京注册了研发中心,程先生所在分公司的全体人员都转到这个研发中心工作,而岗位、工作内容都跟以前一样。

由于经营不善,该研发中心从成立后一直亏损,其上级单位天津某科技公司便打算精减人员。今年6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程先生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

程先生看过协议后表示,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才到期呢,现在要解除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能无条件解除呢?研发中心的领导说,那你就到北京某某公司工作吧。

程先生了解到,北京某某公司的法人就是天津某科技公司的股东。程先生想: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的,如果到北京某某公司去工作,等于是换了一个新单位,到时人家随便找个理由就能把我辞了,于是程先生拒绝到该公司上班。

今年6月30日,研发中心的领导再次找到程先生,通知他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

案例剖析

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年限支付补偿

程先生接到通知后很生气,便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天津某科技公司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共计10万元的补偿款。

对此,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徐严严认为:单位与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才到期,单位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由与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须向程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程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

专家建议

合同变更须书面形式 地点变更要详细约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该研发中心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须向程先生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进行补偿。

另外,程先生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该由天津某科技公司对程先生承担补偿责任。虽然程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分公司,但这只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程先生工作的依据依然是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天津这家公司以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中止的抗辩理由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对此,徐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尽可能的详细准确,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等问题,即使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也要以劳动合同附件等形式进行详细约定。

延伸阅读:劳动保险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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