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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产判给出轨丈夫合理吗

李广荣律师2022.01.131020人阅读
导读:

法院房产判给出轨丈夫合理吗出轨的行为不是婚姻过错方所以不会影响到财产分割财产是属于双方共有的所以房产应该也是一人一份法院这样判定不合理。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法院房产判给出轨丈夫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房产判给出轨丈夫合理吗

出轨的行为不是婚姻过错方所以不会影响到财产分割财产是属于双方共有的所以房产应该也是一人一份法院这样判定不合理。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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