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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龙珊律师2022.01.131026人阅读
导读:

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民法典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民法典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民法典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关于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本条与198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一致。

本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形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民法典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内一方面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身体比较虚弱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

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三)“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含义。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民法典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

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应当受理并应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当受理。

(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六)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一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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