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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

李楠楠律师2022.01.17442人阅读
导读:

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不存在条件关系也就无使用因果关系的余地在这一点上条件说的主张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说主张任何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原因这就使因果关系得的范围非常广泛,该说认为只要存在着无此行为就无此结果这种条件关系,就可以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条件说又进一步主张因果关系的中断论即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当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力介入其中时则因果关系被中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是却非故意地导致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而刑法为此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刑法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它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作为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是行为人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条件说又进一步主张因果关系的中断论即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当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力介入其中时则因果关系被中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关于论结果加重犯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是却非故意地导致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而刑法为此加重法定刑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刑法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它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作为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是行为人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的认识的。具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条件说。该说认为只要存在着无此行为就无此结果这种条件关系,就可以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说还为一个结果的发生会有各种条件发生作用,这些不同条件对于结果具有相等的价值所以此说又称为等同说或等价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不存在条件关系也就无使用因果关系的余地在这一点上条件说的主张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该说主张任何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原因这就使因果关系得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条件说又进一步主张因果关系的中断论即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当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力介入其中时则因果关系被中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1二是原因说。该说是为了克服条件说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其认为只有原因与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由于此说是从各种条件中只抽出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故此说又成为个别说。原因说试图克服条件说中原因的过分扩大化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从数量很多的条件中精密地测定出其效果和重要性只提一个原因。这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不说是非常困难的。现实的犯罪结果决不会常常不仅依存于一个条件而必须对许多条件的意义作出相同的评价虽然各条件之间可以有明显的等级差别但常常也可以认为它们几个具有共同的原因意义。2三是客观归责说。这一理论是在符合条件关系公示的前提下通过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危险是否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来得出应否将结果归责与行为的结论。此说认为只有侵害了所期待保护范围内的法益才具有客观的归责可能。可见客观归责论是想从客观归责的观点出发来限制条件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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