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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杨一凡律师2022.01.17196人阅读
导读: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本文仅就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作些探讨。

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在刑法学发展史上最早对牵连犯的概念作出较为系统、完整的表述并明确提出对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的费尔巴哈(17751833年)。费尔巴哈在他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亚利刑法典(草案)中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规定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仅是实现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结果应视为附带的情形可考虑不作加重情节只适用所违反的最重罪名之刑。这就是最早见到的有关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立法规定。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尽管各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适用和处罚原则曾作过不少研究但认识并不一致如英美法系的各国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均按其所构成的犯罪以数罪并罚予以处断。在前苏联刑事立法上也不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也很少持肯定态度。1907年(明治40年)颁布的现仍在施行的日本刑法典总则第54条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但是日本刑事立法在牵连犯问题上曾有反复如日本改正刑法假案(1940年)删除了日本现行刑法第54条中关于牵连犯的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这样对一个罪来讲判决是有效的但对另一个就不一定适当。在判例中作为牵连犯所具有通常的手段或结果关系在具体适用上并不是一贯的。在现行法律下牵连犯本身就解释成观念竞合的比较多。所以牵连犯的规定被删去对被告人利益也没有什么坏处。牵连犯的删节就是根据这个理由。(注参见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第142页准备草案理由书第153页。)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和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第26条均规定以犯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生他罚者从一重处断但于分则存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4条也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规定一行为而犯数项罪名或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犯他项罪名者从一重处断。现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55条同样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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