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怎么认定

导读:
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82038203第二共同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82038203第二共同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关于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怎么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82038203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82038203二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行为
82038203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而且主客观方面的范围要相统一、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实行过限的问题。所谓实行过限是指数人在共同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中的某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先计划实施行为的范围。例如甲乙丙3人商量好于某夜入室抢劫。入夜后3人如约而至共同破门入室抢劫。入室后发现只有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控制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甲乙对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一无所知。在此案中丙所实施的强奸行为便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处理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的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82038203第一、共同实行犯中有人实行过限其他共同实行犯知情而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例如在前一案件中如果丙在对女主人实施强奸时甲和乙均看到了但两人都没有参与强奸犯罪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丙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能对丙一人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对甲和乙则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虽然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强奸女主人但强奸犯罪不在他们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内因此甲和乙主观上没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而且他们也不负有阻止丙强奸女主人的法定义务因而也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完全不具备构成强奸犯罪的要件没有理由以强奸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82038203第二共同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了超出原定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案例中甲和乙见到丙强奸女主人后顿时都产生了强奸的犯意于是先后将女主人强奸。对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在同一地点几乎同一时间实施的犯罪但由于都是单独实施犯罪相互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不存在不但知道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知道是在与他人协力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单独犯罪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罚。还应当注意这样一种情形即共同实行犯没有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但是其中某个实行犯隐瞒了他所实施的部分行为。例如甲和乙共同人室盗窃商量好见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偷。盗窃结束后分赃时甲将他偷得的一块金表私自藏了起来没有让乙知道。乙对甲偷金表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第一甲偷金表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围甲和乙实施人室盗窃的共同犯罪无论是甲还是乙的盗窃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虽然甲将他偷得的部分财物私自隐匿了起来这并不影响他盗窃这些财物的行为成为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只要甲和乙在实施盗窃行为不但知道自己在盗窃而且知道是在和对方一起盗窃其行为便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甲将金表藏匿起来的行为实际相当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将各个犯罪分子盗窃所得赃物收罗在一起后将其中一部分赃物暗中藏匿不拿出来分赃的行为都只不过是分赃不均的问题。显然不能因为主犯将一部分赃物隐匿了起来其他共同犯罪人不知道有这些赃物便将盗窃这些赃物的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第二根据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之追究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甲和乙虽然在盗窃犯罪中都只偷了部分财物但在量刑时都要以两人盗窃所得财产总额作为依据而甲隐匿起来的财产也应当算在财产总额之内。这就意味着不但甲要对被其隐匿起来的赃物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同样要对这部分赃物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处于犯罪过程环节中的行为才是共同犯罪行为。如同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过程一样犯罪构成也是一个过程犯罪主体实施的某一侵害行为可以由一系列的动作或行为所组成因而往往表现为在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一个长或短的过程。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并非行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处于犯罪过程环节中的行为才是共同实行行为也才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具体形式
820382031、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共同体内部有具体的分工各被分工后的实行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比如二人抢劫他人一人进行暴力威胁另一人夺取财物。此例中二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单独地看都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要求但由于二人是共同实施因而两个行为互相利用、互相协同形成行为共同体二人都应当对共同抢劫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820382032、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各自的行为单独地看均具备该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由于事先或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而其行为仍属于一个行为共同体只是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具体分工。比如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同时开枪射击他人结果二人弹都击中他人要害而致其死亡。此例中单纯地看每一射击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二人是事先就有意思联络因而仍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实上二人之间也是互相利用、互相配合因为一旦一人失手另一人的行为可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二人之间由于共同实施精神上互相支持所以二人的行为仍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而且是共同实行行为。
820382033、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例如二人预谋在某一人行道口进行抢夺事先进行时间、手段的计划而后二人按照计划实施了抢夺。此例中二人从预谋到实施始终共同参与因此称之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
820382034、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该犯罪行为而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如前所述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也应当属于实行行为因此共谋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即是共同实行行为。、
820382035、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先行着手实施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例如甲对一路人实施抢劫恰好其好友乙经过乙遂在甲的要求下对该路人进行搜身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搜罗一空。此例中甲先开始实施抢劫而后乙又加入进来与甲形成共同犯罪且都属于实行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