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李楠楠律师2022.01.17108人阅读
导读:

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实行过限也就无从谈起。而对过限犯不仅要处罚其共同犯罪行为也要处罚过限的犯罪行为是重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实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特征

实行过限是以共同犯罪的存在为前提的认定过限犯必须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前提。如果没有共同犯罪的存在如果没有参与共同犯罪行为实行过限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实行过限毕竟是从共同犯罪中分立出来的它不仅具有附随性而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有其自身独特的构成特征。

(一)实行过限的客观特征

1、过限的范围

这里的过限是指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那么实行减少是不是也是一种过限呢?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共犯中的过限分为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这种分法使过限行为周延在这里将实行过限和实行减少的情形统称为过限犯罪。1笔者认为所谓实行减少就是指实行犯实施了比其所预谋的犯罪要轻的罪这种罪只是预谋犯罪的一部分内容。2可见实行减少是对共同犯罪的部分实施为原共同犯罪所包容。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实行减少者应该按照其实际的犯罪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其所犯的较轻的罪对其进行刑罚的使用是轻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而对过限犯不仅要处罚其共同犯罪行为也要处罚过限的犯罪行为是重于原共同犯罪的刑罚的。两者在刑罚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亦言之由于过限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大于减少行为这就决定了过限行为在刑罚上必然重于减少行为。3因此实行减少不是一种过限否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必然导致刑罚的滥用使减少者受到的处罚重于其所犯的罪。

2、过限行为的存在阶段

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即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都存在实行过限的可能。

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有可能突破其所共谋的犯罪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为了在行抢后能够迅速的离开甲在没有同乙商定的情况下事先盗窃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作为逃脱的交通工具。在此案中甲的盗窃车辆的行为既是实施抢劫行为的预备行为也过限的实施了盗窃行为超出了其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时有可能实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的过程中甲见银行的一个女性工作人员有几分姿色便心存歹意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猥亵。在此案中甲过限实施的猥亵妇女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在紧随共同犯罪实行阶段的实行后阶段部分共同犯罪人有可能实施了其他的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而构成新的犯罪。这里的紧随应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紧随实行阶段应该同实行阶段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实行阶段完成的一种自然延伸如犯罪实行完成后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的这段时间、犯罪实行完成后逃脱的过程、犯罪实行完成后结果还没有发生的这段时间。例如甲和乙共同商定对某银行进行抢劫在行抢完成的逃脱过程中甲朝路上的行人开了一枪致其死亡。在此案中甲过限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共同抢劫的范围。

3、过限行为的性质

过限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将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排除是因为对实行过限的研究是为了辨清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避免发生刑事责任承担的空白或者重叠。

至于过限的犯罪行为是否必须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实行过限行为必须是与共犯行为具有本质区别的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4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难道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触犯了同一罪名我们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实行过限之外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即使罪名相同但是过限行为仍然只是过限犯单独实施的不能要求其他共同犯罪人来与过限犯共同承担责任。

(二)实行过限的主体特征

实行过限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人非共同犯罪人是不可能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如果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超出了其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围共同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称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5也称为过限共犯它是全部共同犯罪人超出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围的新的共同犯罪与共犯过限是不同的我们对此要加以区分。我们也不能否定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能够成为实行过限的主体当然这是存在一个前提条件的即一个共同犯罪出现了两个以上的过限行为这与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并不矛盾。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当一个过限行为的主体是两人以上时该过限行为也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中的共犯。例如甲教唆乙丙拐卖妇女乙、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将被害人打死。这里乙、丙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实行过限且是共同的故意杀人。此种情形与过限共犯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后者的主体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在过限行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过限的犯罪行为时他们中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又实施了其他的过限行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过限中的过限。上例中乙、丙将反抗的妇女杀害后乙对该妇女的尸体进行了奸淫就属于过限中的过限。另外我们还要认识到一个过限犯不仅可以实施一个过限行为也可以实施两个以上的过限行为过限行为的个数是没有限制的。

关于实行过限主体的范围不仅实行犯是实行过限的主体而且预备犯、帮助犯也是实行过限的主体但是组织犯、教唆犯不能成为实行过限的主体。

不限于实行犯预备犯也可为过限行为的主体。在论及实行过限的存在阶段时已经谈到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过限行为发生的阶段之一既然肯定了预备阶段能够发生过限行为就不应该否定预备犯可以成为过限行为的主体。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预备犯作为实行过限的主体是完全存在的。帮助犯可为过限行为的主体但组织犯、教唆犯不是过限行为的主体。这种观点是基于对实行过限设立目的的考虑。将实行过限从共同犯罪中抽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研究课题就是为了分清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哪些犯罪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哪些犯罪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至于出现混淆导致某些共同犯罪人对不是自己实施的犯罪承担了刑事责任或者某些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没有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很容易辨认清楚哪些犯罪行为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后果哪些犯罪行为是由部分的共同犯罪人承担后果责任的承担是显而易见的根本不会发生混淆那么就没有必要将这些情形归入实行过限的范围。

(三)实行过限的主观特征

过限行为是犯罪行为既然是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必须要有罪过且它的罪过是一种不同于共同犯罪故意的罪过是一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罪过。由于实行过限依附于共同犯罪的缘故使得过限行为的罪过问题复杂化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实行过限的罪过。

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犯在实施过限行为之前已经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共同故意。何谓共同故意?所谓共同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不同于单个人的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上看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也认识到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意志因素上看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且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之前有意识的交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思联络它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

过限犯的过限行为在主观上须超出共同故意范围至于超出的含义学界有人用未经同意说来加以认定即当两人合谋一项犯罪时彼此之间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具有超出彼此同意的范围另一人不对这种未经他同意的行为负责。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同意它既可以是事前的同意也可以是事中的同意还可以是事后的同意。在事前和事中同意的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是没有任何疑异的然而事后同意对先前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在该情形下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为了弥补这一学说的缺陷笔者提出非事后未经同意说即排除事后同意成立共犯的情况只有在事前及事中同意才成立共犯。至于这里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过限行为的罪过。过限行为的罪过是故意过失不是过限行为的罪过形式。排除过失的理由为我们只须要将易混淆责任承担的情形归入实行过限而那些责任承担清楚不会发生混淆的情形是无须归入实行过限的。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的概念是双方在是否离婚这件事上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提供起诉状以及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内容: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陈凯旋律师
    2022.01.1716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6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代位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27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2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在认定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内容: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依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依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姚平律师
    2022.01.1783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785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同时,行政确认判决包括救济功能相对弱化;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仅具有宣示效果等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内容: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荣静月律师
    2022.01.1719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0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619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6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特征包括:1、共同故意性。共同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础;2、目的统一性。维系共同犯罪的内在动力;3、心理趋同性。即共同故意产生过程中的动机形成,通过调整、取舍、统一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形成共同目的,推动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4、心理相容性。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交往,产生相互沟通和影响,形成共同犯罪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

    内容: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王熙律师
    2022.03.2321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58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律师回复中...
  •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内容: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一)债权让与的定义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二)债权让与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那么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69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1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是: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内容: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

    任冰峰律师
    2022.01.1732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94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

    内容: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冯清琴律师
    2022.01.17108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行政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的评价;而特征包括:具有宣示效果、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救济功能相对弱化。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行为特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行为特征

    内容:然而无因管理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的,现在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无因管理的行为特征。无因管理概念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无因管理的行为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那么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行为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680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内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但保证人明确表示对主债务的转移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不消灭,在此情况下,实际上保证人对受债务转移的新的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主债务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人债务的保证债务当然也随之消灭。那么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59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19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概念与实行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概念与实行

    内容: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质押典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那么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概念与实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0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24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

    内容: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案情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因被害人赵某脱离其组织的聋哑人盗窃团伙并在外说其坏话遂产生雇人报复赵某之念,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实行过限赵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案情被告人万某某聋哑人因被害人赵某脱离其组织的聋哑人盗窃团伙并在外说其坏话遂产生雇人报复赵某之念,问题被告人赵某某除实施了共谋的故意伤害赵某的行为外另实施的共同犯罪意思之外刺死李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共同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万某某对赵某某刺死李某某的后果是否要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杨一凡律师
    2022.01.1741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李楠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