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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林艳英律师2022.01.17638人阅读
导读: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关于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并约好分工由甲在周围放风、准备接应而由乙入室盗窃。一天两人踩好点后便开始行动但甲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乙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乙盗窃财物数万元。针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至于停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即无论是畏惧惩罚还是良心发现只要是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条件完成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主动放弃了盗窃的念头而且客观上停止了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自然人单独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要结合该规定来分析但绝不能简单等同。

(一)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因为共犯人之间主观上共同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对整个犯罪的既遂状态承担既遂责任。

(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

案中甲虽然其个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一个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当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实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风的甲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单独溜走的话对乙则应认定为中止但对甲则应认定为未遂。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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