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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

李广荣律师2022.01.18501人阅读
导读:

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也就是说,拥有多种犯罪手段的行为人比一般的行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

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也就是说,拥有多种犯罪手段的行为人比一般的行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关于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

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在德国与日本,刑法理论上对未终了未遂与终了未遂概念的认识,已经不存在争议。即所谓未终了未遂,是还没有将引起结果所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而终了未遂则是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存在激烈争议的是对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问题。尤其是对诸如甲基于杀意用可连续发射子弹的手枪向乙射击,仅射击了一次,在有可能进行第二次射击时停止了的情况。到底属于未终了未遂还是终了未遂,理论上存在尖锐的对立。由于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因此,笔者以下拟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一、德国的学说及评析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三种见解,即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并且这三种观点呈三足鼎立的状态。1.行为计划说行为计划说为1960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BGH)的判例1所主张。根据该判例的立场,即在决定未遂是否终了时,首先应考察行为开始时,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计划。如果有的话,那么计划完成时,未遂就终了了。因此,如果甲只是计划通过开一枪杀死乙的话,那么在射击失败后,即使有再开第二枪的可能,仍然属于终了未遂。与此相反,如果在行为开始时,行为人在事前并没有犯行计划,那么在停止行为时行为人本人的认识就很重要。如果他不认同先前行为已经引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时,是未终了的未遂,反之则是终了未遂。行为计划说在理论界得到了威尔泽尔和毛拉赫(Maurach)的支持。然而,理论界对该说的评价并不高,存在如下几点批评(1)盖伦指出,按照该说,如果行为人打算通过数个手段行为来实现犯罪计划,在实施了其中一部分行为后,放弃了进一步实施剩下的行为,即使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产生了结果发生的危险,但还有中止犯成立的可能性。2例如,原先的犯罪计划是先用匕首刺杀对方,使其身体虚弱后再投入海中溺死。在刺伤对方后因为同情对方而放弃了投入海中的行为。这时,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将犯罪计划实施完毕,所以是未终了未遂。那么即使认识到已经实施的刺伤行为有发生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只要有放弃投入海中这种单纯的不作为就有可能承认中止犯的成立。然而,根据通说认为,中止行为以结果回避的意思为必要,因而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停止后一行为的场合,不能说有结果回避的意思。因此,按照行为计划说,是否也会否定这里的中止行为呢?(2)也有批判认为,该说会使犯罪时考虑到多种犯罪方法的“危险的”3、“冷血的”4行为人比其他犯罪人处于更有利于成立中止的地位。也就是说,拥有多种犯罪手段的行为人比一般的行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再者,在先前的行为失败后,在行为人存在继续实现犯罪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会因行为人犯罪计划的有无,而作不同的处理。例如,企图一枪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人在射杀失败后,存在有发射第二枪的可能性时,行为人成立中止的可能性不及没有开枪次数之类的有计划的行为人。(3)根据行为计划说,在行为人有计划时,应以行为时行为人的感知为标准来判断未遂的终了与否而在行为人没有计划时,应以先前的行为停止时行为人的感知为标准。但是这种划分标准,忽视了区分未终了未遂与终了未遂的意义。如前所述,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确定中止行为的类型,既然如此就应当以停止行为时行为人的感知作为标准。在行为开始时,行为人并不一定能准确预测行为的发展。例如,计划在第一枪打偏时就开第二枪的情况下,第一枪是否命中在行为时是不可能预测的,只有以停止行为时的状况为基础才能够确定什么样的行为适于阻止结果的发生。即在打偏的情况下,就是放弃第二枪的不作为而在打中的情况下,则需要积极救助的作为。5(4)最后,如Krau所指出的那样,即使当初有犯罪计划,此后也可能发生变更。而行为计划说却不能正确处理这种情况。6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还存在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从而达到既遂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放弃后面的手段行为就能够消灭既遂结果发生的危险性,那么无论计划的有无,都可以承认中止的成立。对中止行为而言,重要的是既遂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消灭与否,而不是行为人计划的有无。由于行为计划说存在上述缺陷,于是在1982年12月3日BGH判例7中放弃采用该说。2.全部行为说全部行为说主张,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用的最初的手段失败之后,他还留有其他手段且该手段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被认为是单一的行为(Tat)时,即使先前的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充分的行为,也应认为在后来的行为完毕之前,未遂没有终了。BGH在1956年12月30日的一个判决中,采用了全部行为说的结论。8案情如下被告人因自己的行为遭未婚妻解除了婚约,他为了使对方回心转意,约女方在车中谈话,请求对方同意再度交往,但遭到了拒绝。行为人因而情绪激动,决定对对方施加有可能致死程度的暴力,他使用放在后座上的瓶子猛烈殴打对方头部。他知道这样并不能使对方死亡,由于车内狭窄,行为人认为无法用瓶子进行更猛烈地殴打,他基于杀人的决意,在考虑到不得不用其他方法实现犯罪的情况下,用双手掐住对方的脖子试图勒死对方。但行为人却又在对方昏迷后突然停止了犯罪行为。其停止原因是认为对方已经死亡还是改变了主意,并无法确定。此后,被害人清醒过来后逃走了。对这一案件,BGH确定了以下原则(1)与行为人预料的相反,在最初的手段失败之后,决定采用其他方法实现同一犯罪决意时,通例认为存在自然行为的单一性。但是,当行为人认为最初开始使用的手段有问题时,第二个行为可以视为独立的行为(2)(停止在未遂阶段的)最后的行为的中止,只要其不是与全部事态相独立的部分,就应当视为形成单一性的全部的行为。理论上与上述判例同样,对于在何种场合数个行为能够形成单一的行为,理论上一般认为可求之于竞合论中的“自然行为的单一性”。对此,持个别行为说的学者作了如下批判“在确定未终了未遂的范围时,关键问题在于基于任意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的结果,一个或者数个未遂是否应作为未遂行为不可罚。而不是数个未遂是否显示为一个可罚的行为。”9也就是说,竞合论中的问题是数个未遂在什么范围内应作为一个未遂行为加以处罚,而中止论中则是数个的未遂在什么范围内应作为一个中止犯而不处罚。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因此,将竞合论中的“自然行为的单一性”这一概念适用于中止犯论是不妥当的。鲍曼(Baumann)也从个别行为说的立场出发,认为对开了99枪没有命中目标的人而言,以没有开最后的第100枪为理由,能够消灭前面99枪的杀人未遂的可罚性是不合适的。10但是,HeintshelHeinegg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中止,上述行为就只能根据德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作为一个未遂加以处罚。因此,在中止的情况下也应当作为刑法第24条(中止规定)的一个中止行为加以处理。因此,不处罚上述99次开枪行为,没有任何的不合理。11Bergmann也认为,竞合论中的未遂行为的单一性与中止犯论中所讨论的是一回事,当然可以在中止犯论中使用“自然行为的单一性”这一概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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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1、行为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2、假借订立合同,实际进行恶意磋商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

    内容: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也就是说,拥有多种犯罪手段的行为人比一般的行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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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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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内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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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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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对吗

    内容:可见我国的未遂犯即大陆法系的障碍未遂而犯罪中止则是中止未遂。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笔者拟从三要件说来分析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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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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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通过如下方式判断商标侵权行为:1、商标侵权人主观必须存在侵权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变造他人商标,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更换他人商标等行为;3、侵权行为应当造成实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债权转让划分为哪些类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转让划分为哪些类型

    内容: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那么债权转让划分为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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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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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怎么划分类型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权转让是怎么划分类型的

    内容:债权转让是怎么划分类型的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那么债权转让是怎么划分类型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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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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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可以划分哪些类型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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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可以划分哪些类型

    内容:债权转让可以划分哪些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1.支付转让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那么债权转让可以划分哪些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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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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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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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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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终止和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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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犯罪终止和犯罪中止

    内容: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在"犯罪中止"状态下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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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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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1、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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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危险犯中止的思考

    内容:第二种类型的犯罪中止即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之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理由是1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的标志而无须发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只应作为犯罪既遂后的自动挽回行为看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即该条所称犯罪过程中即是指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同时持该观点的人如果认为危险犯在犯罪既遂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不仅不够准确且在刑法理论上站不住脚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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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具体类型:按转让的份额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按转让的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转让金钱债权和转让非金钱债权;按转让的依据也可以分为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进行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有哪些主要有: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转让、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四类。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那么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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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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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划分为什么类型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转让划分为什么类型

    内容:债权转让划分为什么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转让、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那么债权转让划分为什么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44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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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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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转让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划分的类型有哪些主要有: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转让、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这四类。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那么债权转让划分的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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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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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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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内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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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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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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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分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犯罪中止的分类

    内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中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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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29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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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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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是怎样的一、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划分类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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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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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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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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