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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业信誉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黄东洁律师2022.01.191022人阅读
导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那么诋毁商业信誉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诋毁商业信誉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诋毁商业信誉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本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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