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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张嘉娱律师2022.01.19973人阅读
导读:

一、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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