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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于海明律师2022.01.20146人阅读
导读: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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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支付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诉讼费用。第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第八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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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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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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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嫁妆怎么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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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嫁妆怎么算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嫁妆怎么算结婚时未领结婚证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婚时未领结婚证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嫁妆怎么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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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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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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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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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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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容: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83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二华侨离婚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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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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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

    内容: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153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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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送诉法的问题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婚前同居财产划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前同居财产划分

    内容:婚前同居财产分割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那么婚前同居财产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061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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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毋磊颖律师
    2024.01.0817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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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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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现实生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诉的标的、原被告进行了界定。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具体争议问题提供了规范指导,对法院、原告、被告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非法同居的种类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非法同居的种类有哪些

    内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法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空白。这一问题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非法同居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3098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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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内容: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那么关于处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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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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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

    内容: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若干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2014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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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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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

    内容:同时,法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该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那么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 要求经济补偿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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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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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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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

    内容: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确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子女扶养问题作出了判决。原告周A与被告申A于2000年10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女孩申艳琴,2007年9月22日生育男孩申浩宇。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债务。2010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即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系同居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始未确立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妇”永远不是夫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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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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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

    内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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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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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划分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划分吗

    内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划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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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12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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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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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那么处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妇形式同居生活诉讼的见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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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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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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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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