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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崔玉君律师2022.02.02989人阅读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83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二华侨离婚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83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二华侨离婚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83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民法典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4如该婚姻违反我民法典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据任何证明。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2不符合我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民法典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二华侨离婚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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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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