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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暴力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李孟阳律师2022.01.211093人阅读
导读:

一、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那么家事暴力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关于家事暴力的立法现状和不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般意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据龙岩市妇联的统计,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案件占家庭暴力总数的96%.美国学者戴维。莱文森选取了《人类关系的区域性卷宗》一书中所列的90个未使用文字的社会和农业社会,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进行了世界范围的比较研究,结论之一便是:最经常的受害者是成年妇女,而成年男性是最主要的施暴者,是最少受到伤害的人。此外,妇女比其他类型的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因家庭暴力而受到严重和过度的伤害。

二、我国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

自1995年以来,各省、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截至2002年5月,全国已有湖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另有陕西等5个省也将其纳入了立法计划。此外,还有28个地、市制定了相关的文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即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性虐待(目前还有冷暴力一说,即丈夫故意冷淡、疏远妻子,长期对妻子的正常性生活要求不予满足)。而婚内强奸则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国际层面,反对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主要文件,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等都明确将性暴力归于家庭暴力之中。《妇女公约》的条约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第19号建议第6段中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为:“因为其为女性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对妇女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胁迫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这些事实都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们国家,性暴力都是一种很严重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的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场和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实质上非常笼统和不科学,极易使人产生误解,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它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达到什么程度即构成持续性、经常性?非持续性、非经常性又指的是什么?丈夫打了妻子一巴掌,这是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那么,它构成家庭暴力吗?南京日报的一篇文章称:“新婚姻法实施一年来,南京市以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却非常少,据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民庭石法官介绍,今年以来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都以家庭暴力为诉由,并请求赔偿,却没有一例予以认定。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却分不清其法律上的含义。许多市民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获赔偿。”我想说的是,并不是市民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用语不规范,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按照前面的分析,新婚姻法隐含的含义为: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是家庭暴力。故而,市民以此为由起诉并没有什么不对。

(二)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一系列罪名使得性质严重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然而,在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普通的人身伤害案一样,是依照暴力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不同而不同,是否触犯刑律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定。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侵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而让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么,根据我国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达到《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多少呢?据相关资料,1992年上海各级妇保机构受理投诉家暴事件3899件,发生在夫妻间的占65.4%(造成轻微伤者占42.2%,轻伤者占20.9%,重伤者占1.4%)。也就是说,1992年在上海市,发生在夫妻之间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事件只占总数的34.6%,有65.4%的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根本达不到现有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不构成犯罪。并且,在这34.6%的比例中,构成重伤,也就是说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的只占2.1%,还有32.5%的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事实上,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夫妻打架乃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再加之各种各样的因素,实践中,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提起公诉。而受害妇女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发生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只有2%左右受到国家的严惩,而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三)民事及各类行政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也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各类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限于篇幅,笔者就不在此详述。

(四)地方立法存在的不足

地方上制定的大量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中,真正具有法的效力,真正具有强制力的屈指可数;大量的规定要么是一种宣告性、号召性的文件,要么是上级党政机关对下级党政机关的发文,属于国家机关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全社会的普适性。即使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职权制定的有强制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议,如湖南、四川、宁夏《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对“家庭”一词所涵盖的范围未作规定。即:不知它所指的仅仅是传统家庭中发生的暴力,还是也包括未婚同居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其次,对于“暴力”一词未作明确阐释。伤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即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区别又是什么?第三,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未作规定。实践中,有大量的这类家庭暴力案件因得不到惩处而引致悲剧;第四,民事救济不利。这方面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我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的保护令、禁止令制度;第五,预防性措施不够,多为伤害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性措施;第六,对于配套服务设施未有规定。如:伤残鉴定机构、妇女庇护中心、法律援助程序等。我国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总体上看更像一个总则或者通则的内容,具有宣告或是呼吁的性质,过于笼统,缺乏实践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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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遭受家事暴力错误探讨

    内容: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那么妇女遭受家事暴力错误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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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家庭冷暴力的特征及现状(一)家庭冷暴力的特征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家庭冷暴力是什么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那么家事冷暴力的特征及现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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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家事暴力错误及现状

    内容: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妇联维权部称,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110也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那么家事暴力错误及现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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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那么家事暴力的特点及成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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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少年家事暴力的现状和矫治

    内容: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青少年对其尊属,如父母、祖父母等进行暴力虐待,并可伴有或不伴有神经症的症状。李某,独女,17岁,高中二年级(休学),家中有双亲共三人。父母不堪忍受,送其住院,诊为家庭暴力。因此,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现状还不太了解。那么关于青少年家事暴力的现状和矫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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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家事“冷暴力”是否有立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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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家事“冷暴力”是否有立法必要

    内容:那就是尽快对家庭冷暴力立法,限制和约束男女双方的非法行为,确保家庭的稳定和谐。而我则认为,家庭冷暴力固然可恨,但没有立法的必要。除了原告因此要求解散家庭并要求利益补偿可以得到满足和执行,其他没有可以对制造冷暴力者更好的处罚方式。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是夫妻双方矛盾的表现方式,是矛盾产生后双方对矛盾的态度回应,而不是矛盾本身。夫妻双方出现了冷暴力,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了矛盾或感情出现了裂痕,只有调解矛盾,修补裂痕,才能消除冷暴力。这也是一直以来,每个家庭对冷暴力敢怒却不敢言的原因。那么浅谈家事“冷暴力”是否有立法必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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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的定义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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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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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家事暴力的定义与现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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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错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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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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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那么家事暴力错误现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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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家事暴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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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反家事暴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

    内容:反家庭暴力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不仅需要立法,也要提高普法水平。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实,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那么反家事暴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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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指出:四大难题阻碍我国反家事暴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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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四大难题阻碍我国反家事暴力行动

    内容:专家指出,四大难题阻碍了我国的反家暴行动。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专家指出,没有法医鉴定书,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专家指出:四大难题阻碍我国反家事暴力行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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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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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

    内容: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国家级立法: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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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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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内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那么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2141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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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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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家事暴力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内容:多次协议离婚不成的杨女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经诊断,杨女士脸部、头颈、肩部、左上肢、左大腿等处受伤,20%的体表面积呈3度烧伤。在上海市,一些新的暴力形式逐渐显现。至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经分析,发现有3个方面:一方有外遇;家庭成员下岗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或其他原因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酗酒。那么家事暴力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2160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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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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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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