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1482人阅读
导读: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那么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关于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发生的以暴力、胁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足以致其肉体、精神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定事关社会和谐。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当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自我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频繁发生。家庭暴力使社会文明的前进步伐停滞,其不仅仅影响社会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全球性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严重社会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鲜为人知,而家庭内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种个人隐私,公众对此往往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主动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

3、发生的经常性。家庭暴力是一个经常性的行为,是一个时间慢慢推移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性和渐进性并存的过程。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四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有3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时间的周期性。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cycleofviolence),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

5、行为的违法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处于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他们基于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控制着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一切,把女性当作附庸品。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2、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制度和法律原因。

3、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4、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延伸阅读:家庭暴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8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