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解决家事暴力诉讼应“宽严相济”

翁玉素律师2022.01.21580人阅读
导读:

深圳一名为黄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长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强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显然,行为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称得上是“人间恶魔”了。一个处罚过轻,让受害人始终处在胆战心惊之中,只能一味退让;一个处罚过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却可能被处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对于有关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应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那么解决家事暴力诉讼应“宽严相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深圳一名为黄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长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强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显然,行为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称得上是“人间恶魔”了。一个处罚过轻,让受害人始终处在胆战心惊之中,只能一味退让;一个处罚过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却可能被处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对于有关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应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关于解决家事暴力诉讼应“宽严相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有必要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

深圳一名为黄懿君的湖南女子因长期被丈夫施以家庭暴力,在最后一次被强行要求行房中捅死丈夫。虽然案件细节我们无法得知,但至少从中我们可以判断出,这是一起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并最后如大多数类似被报道的案件那样,以妻子杀死丈夫的悲剧而告终。(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到触犯刑法层面,通常都是两个结局,一是以虐待罪送丈夫进监结束,一是妻子杀死丈夫以故意杀人罪而告终。无论哪个结局,都是一场人间悲剧,毕竟,人们挽手成亲时,谁会希望这个结局呢?

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法律是否还存在某些缺漏,不利于有效遏制犯罪呢?以虐待罪来看,它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罪名,并且是亲告罪,不告不理。要构成该罪,还必须要构成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行为方式上有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多种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最后法律还要求情节上的恶劣———即“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以及屡教不改、虐待老人、儿童、病人或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等等。

如果说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以一次性伤害而结束的话,那么虐待罪就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了,并且其侵害的对象是长时间共同生活的家人,这种伤害精神上更甚于肉体,往往让人感到窒息与绝望。显然,行为人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有的可以称得上是“人间恶魔”了。笔者认为,我们的刑事立法对此过于宽容:“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后,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处罚力度上看,虐待罪法定最高刑仅重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街刑)等罪,属次最轻之列。

而妻子因不堪受虐杀死丈夫这类“以暴易暴”的情形,刑法却又显得过于严苛。实务中,这类反抗情形有时又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并且因情绪激动,愤极而为,又常显“手段残忍”,于是通常都以杀人罪处理,即或不判死刑判死缓,或极个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个处罚过轻,让受害人始终处在胆战心惊之中,只能一味退让;一个处罚过重,受害人一旦不堪凌辱反抗,却可能被处之以死,不利于遏制家庭暴力。两相比较,倒反映出了刑法在此立法取向存在问题。

虽然法律并不可能消灭犯罪,但至少可以发挥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对于有关长期受虐杀夫的案件,应尽量宽大处理;同时,应尽量作有利于被告的正当防卫解释。对于虐待罪,则应秉持从严的精神加重处罚力度。当然,如果有一天,我国刑法中能如韩国刑法般规定:“……(二)防卫过当的,依其情况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三)前项情形下,如其过当行为系在夜间或者其他不安的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者慌张而引起的,不予处理”,那就是更大的福音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翁玉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8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