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离婚上诉期内强行产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

刘晓红律师2022.01.21479人阅读
导读:

[案情]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与被害人李某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1月12日晚,张某来到李某住处,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李某拒绝。张某将李某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当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评析]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发生时,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属夫妻关系,所以张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违背了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妻子,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那么离婚上诉期内强行产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与被害人李某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1月12日晚,张某来到李某住处,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李某拒绝。张某将李某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当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评析]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发生时,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属夫妻关系,所以张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某违背了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妻子,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离婚上诉期内强行产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与被害人李某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2008年11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两人均未提出上诉。11月12日晚,张某来到李某住处,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李某拒绝。张某将李某双手反扭,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当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发生时,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属夫妻关系,所以张某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妻子的性义务不复存在,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被告人张某违背了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妻子,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此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这一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死亡婚姻”。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当张某向法院起诉解除其名存实亡的婚姻时,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此时,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非正常夫妻关系”的特殊时期。由于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在此特殊时期,从法律上讲,双方虽属夫妻关系,但离婚判决的内容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当事人行使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权都有所限制,丈夫不得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否则就是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

二、两性行为的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权利和义务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思想,妇女的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给予夫妻在婚内进行性行为的自由,而没有给予其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自由。然而,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但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也有非法性行为的存在,这就是虐待、暴力行为等。

三、婚内强奸的可惩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志,又采取了暴力手段,符合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张某侵犯李某人身权利的主观恶意明显,且实施了暴力,不仅有奸淫的目的,还有对人格、人体摧残的故意,具有危害性。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丈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所以一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20周岁男子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将丈夫也包括在内。

四、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婚内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妻子,而非不特定的女子。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妻子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婚外强奸。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强奸李某在量刑上较普通强奸罪要轻一些。如能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法院可以适用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8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