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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陈明月律师2022.01.2451人阅读
导读:

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判决对于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制止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伟与原审被告郭长德原系夫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平与郭长德系朋友关系。1999年3月至11月26日,郭长德分四次向王建平借款362,000元,承诺于1999年11月30日前归还,且将与董红伟的一套共有房屋作抵押。2001年2月28日,因郭长德未按期还款,王建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诉讼中郭长德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郭长德归还借款362,000元。王建平申请执行时得知董红伟、郭长德已于2000年6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关于约定:除日常生活用品归郭长德所有外,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董红伟所有,包括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后来,该套房屋的产权转至董红伟名下。王建平遂起诉要求撤销董红伟、郭长德在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王建平的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论】

撤销郭长德、董红伟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评析意见】

一、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我国对于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共有关系属于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终结前即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双方对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上诉人董红伟与原审被告郭长德在离婚时约定,郭长德除取得其日常生活用品外,其余共同财产均归董红伟所有。这种协议系郭长德对自己与董红伟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郭长德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郭长德在欠款纠纷诉讼和本案诉讼中均下落不明,故实际上已无法查找到郭长德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因此,郭长德与董红伟间的损害了债权人王建平的利益。综上,本案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债权人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郭长德与董红伟在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债权人王建平造成了损害,故该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予以撤销。

作者:胡瑜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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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下)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下)

    内容: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二是无偿转让财产,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的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由于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当然可以成为撤销的对象。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虽可能影响到财产,亦不构成撤销的对象,因为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出发,可构成撤销对象的行为应当是以财产权为目的的行为,如果允许对身份行为撤销,则会对债务人的人格自由构成不当侵害,殊非妥当。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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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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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不可以随意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擅自处理债务人的财产,该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

    内容: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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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判决分割的,不能对抗债权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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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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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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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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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172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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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如下:1、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内容: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本案判决对于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制止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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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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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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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

    内容: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那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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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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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

    内容:申请人姜喜军,于2008年4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杨瑞莲、阚中原登记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份行为。根据本案的具体分析,债权人姜喜军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三个法定要件。由此可见《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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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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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十分明确,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即使导致本人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到对其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权利实现,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17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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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

    内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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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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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

    内容: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不仅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且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治权。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增强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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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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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内容: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告不能以其其他资产清偿原告债权其在该房屋上所设担保物权亦不成立在自身仍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告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害及原告债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可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应可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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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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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债务人如果具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但以其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内容: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孔孟廷律师
    2024.04.18761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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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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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

    内容: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告不能以其其他资产清偿原告债权,其在该房屋上所设担保物权亦不成立,在自身仍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告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可视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害及原告债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可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应可撤销。那么离婚合同书对财产处分是否受债权人撤销权约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3058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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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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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

    内容: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诉讼。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以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债务人因离婚协议放弃分割除日常生活用品外的其他共有财产,致其到期债务无法履行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董红伟不服判决,以郭长德对外借款系个人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后认为,董红伟、郭长德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合同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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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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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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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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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14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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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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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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