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们通常说的银行黑名单或者不良记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等业务。黑名单只对本人及配偶有影响,对其他人没有影响。但是,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养育,所以父母上了黑名单,自然会或多或少给孩子带来间接影响。从上方列出的后果看来,上了黑名单对子女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切莫因自己的不良征信,而影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上一代人上了黑名单,周围的人不止是对他们的人品产生怀疑,相应的也会对下一代人贴上不信任标签。那么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有哪些影响以及会影响下一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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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此种方法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应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比较困难的是双方一致要求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有两个。那么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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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程序上有几个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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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基本形成共识。但是,要指出的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诉讼实施权应当受到限制。正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债权人才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并没有积极介入诉讼,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是主动要求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概念。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本来是作为原告的,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但由于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诉讼,竟又成了自己债务的被告,这样一来是荒唐的。那么代位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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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代位权的现状及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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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否定说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其效果利益仍归于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这一点上引起许多学者关于是否代位权债权人具有的是一种民事优先权的争议。从我国的司法理论结合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具有民事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从而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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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上述同一规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条,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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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对于这种情况,车主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的。(四)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二、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情况(一)事故没有第三者不能申请如果事故只是因为自己失误造成,并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代位追偿的。(二)事故第三者无责不能申请如果事故认定中自己全责对方无责的话,也不能申请代位追偿。无论有否第三者,无论是否全责都不能申请代位追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代位追偿权以及申请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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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那么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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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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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位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在市场上很常见,那么单位房改的买卖流程是什么呢?单位房产房的买卖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房产房买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购买房改房首先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详细了解房屋的各种情况,以及详细了解单位房改房的买卖流程。那么单位房改房的买卖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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