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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转继承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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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无权行使继承权,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财产继承权的情形,这两种方法是不同的。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1、对代位继承的处理《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那么代位继承与转移继承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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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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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位权的特征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对外效力。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那么代位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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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具有经济理性的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进而使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失去其意义。那么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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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那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具体区别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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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后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第二次继承也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制度中包括了代位继承原则。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等。那么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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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代位权行使后的利益归属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应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代位诉讼而取得的利益由债权人直接从次债务人处受领,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实现其债权。而催天下小编认为,代位权的行使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次债务人。因而,认为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的归属适用债权人直接受偿规则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那么关于代位权行使后的利益归属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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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独立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那么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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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实现,抵押物灭失,必然对债权人产生风险影响,危及其权利的正常实现。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应注意的问题1、抵押权对抵押物被征用的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被征用,主要发生在抵押物系土地的情形。质权在抵押权设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对抗该质权;反之,则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优于该质权。那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行使以及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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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范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那么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以及代位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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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承认对该替代物有抵押权的效力,其目的在于谋求抵押权人利益的安全,以强化抵押权之效力,促进财产的流转。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质对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本文认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无论解读为原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的事由抵押物的灭失系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法定事由。抵押物绝对灭失,则无论是事实上灭失,还是法律上灭失,各国立法无不视其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事由。那么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性质以及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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