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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做出最终判决
公检法三家同时认定不同罪名这种情况很少见,拿涉嫌故意杀人罪来说,公安以故意杀人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是过失伤人致死,那逮捕的同时会附后续侦查提纲,由公安和检察院共同讨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待公安检察意见统一后,公安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到法院,法院审判阶段如果律师及合议庭认为有异议,那就在庭上继续讨论,直到意见一致!宣判完如果嫌疑人还有异议,那就上诉,中院,高院,进入漫长的一个过程!所以通俗来讲,公安就是侦查取证,检察院监督把关,法院合议判决,哪个环节有争议,大家就一起共同协商呗!
公检法不同意见,请始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上级法院处理,罪名的确定关系到量刑标准,随意不得。现实中,刑事案比较少,民事案多。
罪名由重转轻,也是辩护的重要内容。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是常见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力量对案件初查,如果属于治安案件的按《治安处罚法》依法处理,如果经初步审查,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则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然了,因为接到报案、初步审查、侦查过程中,警方了解到的违法犯罪事实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警方从立案到侦查终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
例如群众报案某甲偷盗变压器一台变卖得款三千元,警方按破坏电力设施罪立案查处,经查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属于市场待售的变压器,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处理,因此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警方的定性就由破坏电力设施案变更为盗窃罪。
以上是在侦查阶段罪名的变化。
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会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及罪名进行甄别。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公安移送的是盗窃罪,但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收到某监狱转来的在押犯坦白检举材料,反映该犯还涉及另外几起盗窃在用的变压器案件,检察院将材料一并退公安补充侦查,证实了该犯另外三起盗窃在用的变压器案件。因此公安第二次移送的案卷,其罪名就成了盗窃案和破坏电力设施案。
检察院审查终结后,会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会开庭审判,控(检察院公诉人)、辩(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就犯罪事实、涉及的犯罪细节、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辩论,最后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做出判决:该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七年六个月。
从上述案件流转的程序看,公检法对于罪名的认定不同并不奇怪,但是最后的罪名需要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不管公安局、检察院定的罪名是什么,最后决定权在法院的刑事审判庭。
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为准!
那儿那么麻烦。公检法认定罪名不一致,一般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如果检察院对判决罪名认为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起抗诉,不过最终仍以上级法院判决为准。
我分三个阶段来讲
1.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最终起诉的罪名不同,是较为普遍的事情。
甚至,公安在立案时认定的罪名与提请检察院批捕的罪名都是不同的,也都是比较普遍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事情进行立案。
而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时,是无法了解到事情的全貌、细节等,很多罪名之间是有很多细节区别的,有的行为相同,但目的不同,那么往往罪名就是不同的,但目的这一要素,初步侦查是很难把握的。
因此,初步所定的罪名与最终要认定的罪名不同,是很正常的
就像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一开始会把案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在侦查一段时间后,发现相应的负责人有挥霍集资款等行为,于是,后期你就会发现检察院是以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的。
2.检察院也是可能在后期起诉时,变更罪名的。
笔者团队目前所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我们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通过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最终,将敲诈勒索罪成功在起诉前打掉。
3.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变更罪名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是有的。
这跟法院的职能有关,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才可以直接变更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
当然了,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撤回起诉,然后变更罪名,重新起诉。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法院在参考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后,发现确实不构成走私犯罪,但还是想变更罪名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不想轻易无罪,但法律规定如此,若法院强行判下,相信不仅是辩护律师,连当事人本人也不会就此止步的。
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便可以把案卷中侦查机关可能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清楚,这样对于每个阶段的罪名认定的差别就会有所把握,如此针对罪名中的细微差别,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才会得到更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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