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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李如意租金银行存款的利息等。
举例:若男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8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2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根据性质的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情况,因为要顾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有些特殊的不行。
尽管婚姻存续很多年,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在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依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该房产依然归于另一方,离婚时不予分割。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房产分割时,该房产依然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双方购买,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按份分割,房产可以进行拍卖后折价分配,也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购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分割时也只属于一方,不予分割,但是要给另一方必要补偿。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还有没有涉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的。
婚姻的缔结是一段缘分,祝福大家都能有美好的婚姻生活。
这个问题很复杂,分多个情况。
1婚前一方全资购买的房屋离婚归个人所有。
2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归双方所有。
3婚后以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登记在出钱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切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个人财产。
5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债的相对复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下面作者就举例说明如何计算无产权一方的补偿款。如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的全额加利息共计100万元,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利息为50万元,这偿还的5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25万,25万除以100万等于四分之一,这就是未取得产权的一方应分的房屋份额。离婚时房屋如总价值为200万元用200万乘以四分之一就是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应得的补偿金额。具体公式(补偿款=用婚后共同还款额&pide;2&pide;房屋总价款(房款加利息)×房屋现值)
这里必须更正一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根本不存在新婚姻法。之后,先后出了三个司法解释。
关于房产分割,是一个非常庞杂的内容。例如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其分割规则不同,要根据出资人,出资时间,公正与否等不同而区别很大。
另外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状态不同,分割也不同,例如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分割规则不同。大红本的房子和公租房分割规则也不同。
两个人的房产如何分割,在我们实际处理案件当中会遇到这么几种情况。
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各自归各自,离婚后也是各自归各自。
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婚内财产,夫妻共有。
但是婚内购买的房屋也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比如一方出三十万,另一方出三百万买房子,一方会很谨慎这时候该怎么办(多出现于婆婆担心儿媳妇出问题)这时候婆婆会要求儿子写借条,借款300万用于购房。并且刷卡也出自于婆婆账户。这时候不管儿媳妇知不知道借条一事,房屋仍然为借款购买。这三百万债离婚时候是要还的。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名下共有的不动产,应有两人共同所有。也明确了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
1.房屋增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归赠与方所有,是不予分割的。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不管产权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需按最开始各自出资的份额占比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资产不予进行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应属于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可算作债权要求对方返还出资的份额。
5.在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款的,属于购买方个人购产不予分割,不过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及增值部分可以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对房屋产权的分割上,应当平均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房产为共同共有。如果对房产有其他约定,可以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对房产进行约定。如果要离婚,也可以对房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份额,也可以约定以金钱补偿的形式。如果您有更详细的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望采纳。
您好,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您好,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常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较多的纠纷就是房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房屋价格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房产分割的纠纷更为突出。下面笔者就常见的房屋产权纠纷及分割原则做简要解析,以供参考。
1.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新婚姻法出台之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出台后,前述条款被废除,也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多久,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则可以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婚前个人全款买的房产,房产证上未加对方名字的情况下,该房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前述两种情形下的房屋我们统称为个人所有房屋,其自然增值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将该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在各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述几种情形是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实务当中也有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具体案件应当根据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分析。
3.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则应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几种情形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并未完全覆盖所有的情况,难免挂一漏万,仅供大家参考,具体案件还需根据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分析。
您好,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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