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没有盖章生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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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怎么找到债务人的汽车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隐匿或者转让等行为侵犯债权人债权安全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那么怎么找到债务人的汽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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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那么汽车抵押和汽车质押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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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共同财产中的汽车怎么分分割一方名下的车辆应该以离婚时车辆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购置价格为依据折旧是家电及车辆房屋装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见情形。要区分所分割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是财产共有人先确定每个财产所有人的份额后按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次协议书内容要符合均等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那么离婚共同财产中的汽车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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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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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汽车牌号可以继承吗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汽车牌号其性质不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车管所审查相关资料后将收回原有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物权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属于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号牌,即“铁皮”,本身并无单独存在的空间,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由于车牌与车辆不可分割,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车辆,车牌号经过申请依法转移登记后,自然也就取得了车牌。那么小汽车牌号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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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要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等。受近代历史文化的影响,购车者可能会认为国外品牌汽车比国产品牌高一个档次,开起来很有“面子”。从贷款角度看,欠债不还是“没面子”的体现,而有钱提前还属于“有面子”的体现。如果购买国外品牌汽车的行为间接体现了“面子”,则汽车品牌应当与贷款违约发生的可能性有关。那么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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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即至2006年3月17日止。合同履行期间,戴某因故不能支付银行按揭款;汽车也被其私自转移,其人也不知去向。银行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余款,保险公司则将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担的”。那么案例中的汽车担保案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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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车辆买卖合同何时生效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合同就生效了,自买方交付货款,卖方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买卖合同就履行完毕了。汽车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汽车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是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那么车辆买卖合同何时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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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是汽车抵押担保汽车抵押担保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担保。汽车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那么什么是汽车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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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汽车销售商提供虚假资料向银行套取贷款,恶意还贷违约。**公司和银行催得紧了就还一两期贷款,然后又继续拖欠贷款,这种情况是目前最普遍存在的。那么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符合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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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约定车的价格为62000元,由原告“负责完备该车上牌手续”。从讼争车辆上牌手续应由谁负责一节可以证实,讼争车辆系未曾办理牌照的新车,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新车在无牌照的情况下不得买卖或转让。原判和抗诉机关均认定协议无效系对合同定性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认为,当事人买卖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及办理过户手续,为私自买卖,双方所签协议无效”。那么尚未上牌的汽车的买卖合同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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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因为需要贷款而抵押他们的汽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并将车辆交付给另一方。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是关键。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来介绍一下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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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接下来由小编来和您一起看一篇质押合同纠纷案例。质押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藏某,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某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藏某与被告北京南方某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结清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那么质押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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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若是需要长期贷款的,不适用于用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3、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往往所产生的费用颇高,因此若是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在具备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可尽量提前还款。那么车辆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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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包含哪些内容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1.增加重大质量问题七日内退换车的规定家用汽车自交付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免费退换车,三、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1.强化主体责任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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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