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二次转包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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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6、企业违法分包应当与承包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如何处理劳务分包企业的违法分包1、法律分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法律分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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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收中介费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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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区分工程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的内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而且支持劳务分包;转包、肢解分包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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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包属于非法行为1、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转包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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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人承包了劳务工程后,是不能再将劳务工程二次分包的,二次分包是属于层层转包的行为。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那么建筑公司劳务二次转包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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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装修工程转包是不合法的。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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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合法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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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有关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相关的纠纷。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转包、非法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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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是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单位施工资质的,所以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个人没有资格,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个人没有资格。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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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劳务分包转包的过程当中,双方一定要协商好合同的有关事项问题。那么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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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务中,一般采用材料采购+劳务分包+项目管理三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非法转包、分包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你司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两家分包单位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这两家单位,前提是两个单位均有合法劳务资质;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因此,要确认家装转包行为属实的证据收集是有难度的,要把材料和劳务的合同分别收集到,也就是说,要证明存在的各个分包行为。那么家装转包合同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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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对象不同。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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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转包怎样才能合法: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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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区别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的劳务。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承包并不禁止。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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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师帮助当事人在庭审中和解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夫妻相对来说更需要多理解与包容对方,一旦产生矛盾,不要一时冲动,多理性分析与思考。如果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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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