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出借人原告资格驳回起诉



内容:怎样才能让原告驳回离婚诉讼请求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那么怎样才能让原告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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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且他和安某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某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一半。许多人可能也像孙某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而安某作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婚内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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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客观: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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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月31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因双方名为夫妻实为保姆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经反复调解未成功而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秦女士离婚,由原告贴补给被告人民币3000元。秦女士见年高的沈某是离休干部,打起了小算盘,多次提出要做个名义夫妻,领一张结婚证,以便在沈某离世后能享受遗属补助。但沈某认为,自从建立了虚有的夫妻关系后,自己不仅得不到益处,却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安,故坚决要求解除该夫妻关系。为此,沈某于今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秦女士以无去处为由不愿离婚。那么5旬保姆为钱做名义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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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那么对冒名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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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或者有误,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总结裁定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种处理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并缴纳相关费用,那么,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是否有权上诉呢,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吗在许多法律系统中,如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通常有权提出上诉。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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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是女*武,被告是男子魏。8月6日,武将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与魏离婚。武还提出请求,女儿跟自己生活,魏需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2400元。魏对这个证据,予以否认。经过法庭调查,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相互陈述,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武对魏的离婚起诉。法官告诉武,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同时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应当按照女儿的实际需求、魏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那么女子提离婚索要抚养费为什么被驳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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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承包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法举证证明,被判决驳回,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又提供出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原告提出的新证据确实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再审改判。但应明确的是,原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所做的处理并无不当,改判并不意味着原判是错案。那么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又提出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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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过程中,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张某无权以本人名义向其主张拖欠的抚育费用,即便起诉也只能由张某之母张女士起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判决被告周某支付所拖欠女儿的抚育费用32000余元。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抚育费用。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育费条款虽是张女士与周某所订,但根据前述条款,原告张某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不履行抚育义务的周某主张权利,包括拖欠未付的抚育费用。那么离婚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拖欠的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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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仍会受理起诉,因为被体适格并不是起诉需符合条件,所以法院仍会受理进行审理,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仍会受理起诉,因为被体适格并不是起诉需符合条件,所以法院仍会受理进行审理,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向人民法起诉时,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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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对此原告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但这并不能推脱原告存在的过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实施家庭暴力的第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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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敏的父母在其9岁的时候离婚,离婚时父母约定由父亲抚养小敏,并承担小敏的一切抚养费用,此后小敏的父亲外出工作,小敏便由家中祖母负责抚养,但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在外工作的父亲不再支付小敏的抚养费用,无力抚养的祖母无奈之下只能以小敏为原告,自己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小敏父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一般而言,未成年的父母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其代理民事活动,但在本案中,小敏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小敏的法定义务,但其怠于履行,小敏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小敏的父亲作为被告显然不能再作为小敏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那么祖母以孩子名义索要抚养费能胜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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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异地起诉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异议管辖如果原告选择在异地起诉,可以提出异议请求管辖权的转移,即请求该案件审理机关的管辖权转到其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所在地,法律依据在国内,关于异地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律文件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异地起诉的相关规定,包括异议管辖、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转移申请等方式来驳回异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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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属于法律禁止的起诉,从而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可以上诉,并可以再次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们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不同,总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们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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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上诉人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八个字真的太让人开心了; 现在开始期待下一个作为上诉人方的案件取得“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的结果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作为被告,最愿意看到的就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回顾案件,案件争议很大,很难,但结局圆满,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做律师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