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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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件简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约定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贡市惠东新区丹桂居委会47组项英花园XX栋XX单元X层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财产补偿费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前述费用,但张某某至今未支付。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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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案件简述:如果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陈欺诈、胁迫韦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离婚协议书;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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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与前妻的养女即原告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据查明,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止。后原告代理人将原告带走,并于2006年9月份安排其到某高校就读,学制4年,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其缴纳了第一学年的学费2500元、住宿费500元、第一学年的教材费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与被告是养父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那么抚养费的纠纷案例与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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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那么合同离婚引发财产划分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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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那么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引起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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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撤销纠纷案例协议离婚详情徐某与李某自愿到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12岁女儿徐某某归女方李某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予女儿。离婚后男方徐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徐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自愿将房产赠与女儿符合法律规定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同时徐某某年仅12岁属未成年人“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徐某请求撤销赠与法律根据是不充分的。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撤销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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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语: 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一、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的起因1、合同条款模糊: 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可能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二、法律分析:解决纠纷的关键要素1、明确合同条款: 律师建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歧义,三、案例分享:成功解决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的实践经验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时有发生,案例二:A建筑公司和B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合作协议。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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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约定康某于2005年9月5日前和2006年9月5日前分两次以儿子和女方联名的形式在银行各存入50万元。协议签订后直到2005年底康某仅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余钱款一直未付。几经催讨无果今年4月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康某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声称离婚协议是他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康某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诉请。因此法院对康某受胁迫签订协议的辩解不予认定。那么协议离婚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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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介绍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探视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不易执行。子女非执行的标的物,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过程中,决不可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探视权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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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那么婚姻家事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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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几经催讨无果,今年4月,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康某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声称,离婚协议是他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康某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诉请。法院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夫妻财产处理和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离婚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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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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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律师说法协议离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民法典出台后很多夫妻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在某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财产。那么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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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那么协议离婚后常见十种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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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向李某追索因保护涉案债权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租赁公司的请求成立,于是裁定准予对李某所有的车进行拍卖或变卖,用于优先清偿租赁公司对李某的债权。法官释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增列为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权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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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