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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黄东洁律师2021.12.31548人阅读
导读: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关于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无法实际履行。
a诉B赠与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A,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XX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X号楼X门XX号。
委托代理人XX(B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诉讼代理人XXX、被告B及其诉讼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XX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B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XX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说的一次;6、XX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在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XX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结婚的意愿。8、承诺赠与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经过XX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A、B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A所有的座落于XX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共八间。座落于XX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座落于XX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A的婚前财产。2、属B所有的座落于XX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B自愿赠给A,也作为A的婚前财产。3、A的婚前财产在A、B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该份公证书。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被告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还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并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XX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3、被告承诺赠与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一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2、XX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XX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一节,因其并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一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A、B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主张赠与依据的协议第二款约定:“属B所有的座落于……的两居室住房,B自愿赠给A,也作为A的婚前财产”,应包含如下三层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2、赠与原告的房产作为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3、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见协议第三条);第三、综观该协议前一、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还对上述协议约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财产(其中包含自有的18间房产及被告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见协议第三款:“A的婚前财产在A、B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对象不是特定的,显然与该公证协议的目的及内容相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本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理由不当。但应当提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被告对其所述的原告多次伪造结婚证一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对此未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节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B给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即座落于本市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xx
[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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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的房产转让纠纷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的房产转让纠纷

    内容: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的房产转让纠纷 [导读]文章描述了冯先生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约定。同年7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面对房产转让纠纷,法院认为该套房屋是冯先生婚前购买。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婚前丈夫赠与房产没有过户的房产转让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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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分配纠纷案例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分配纠纷案例

    内容:同年5月,王某与刘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而刘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关系上说,王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立法本意是婚前的财产归属个人,而婚后的各种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增值是婚后双方共同劳务导致的那么刘某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刘某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分配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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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婚前赠与房产离婚要退还吗

    内容: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那么一方在婚前将房产赠与对方,那么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前赠与房产离婚要退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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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突然故世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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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老人突然故世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内容:老人突然故世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2007-06-19作者:来源:上海法治报 去年九月,王女士的公公来到本市某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老人欲将自己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赠与给王女士尚未成年的儿子。本案中,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证处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这时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如果该内容已经公证处登记记载于接待笔录中,王女士的公公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王女士本人也均在笔录上签了字,那就表示双方实际上已形成了书面合意。至于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证文书做出前因病过世,没有完成赠与公证的全部手续,应当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那么老人突然故世房产赠与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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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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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婚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

    内容:眼下,在广西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法律界人士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纠纷的最好方式 案例一:妻子请“侦探”查丈夫房产 文-飘今年40多岁,家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在河池市一家公司上班的文-飘,认识了后来的丈夫李-东。那么婚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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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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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

    内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财产赠与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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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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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

    内容:目前,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由于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在夫妻离婚时为房产诉争较多。今年3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现张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张小姐诉称,用于结婚的房屋,购房时产权确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故其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张小姐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出资,她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可以补偿她3万元至4万元。现张小姐与宗先生已离婚,张小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有理有利原则,应由宗先生父子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那么婚前赠与房产是否有效(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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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是吴某与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魏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吴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魏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静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但并非公证后的婚前房产赠与协议都生效。如果出现男女一方在婚前赠与了房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26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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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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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

    内容: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的性质应作何理解,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婚后把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78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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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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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财产加名字是否有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婚前财产加名字是否有效

    内容: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那么婚前财产加名字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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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842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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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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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是公证。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

    内容: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首起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合同的请求。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那么婚前财产规定是否可视为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235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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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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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赠与合同书是否撤销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婚前房产赠与合同书是否撤销

    内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那么婚前房产赠与合同书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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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25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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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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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撤销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前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撤销

    内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婚前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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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214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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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

    内容:那么民法典中赠与的房产未过户是否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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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05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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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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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内容: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律师点评: 实际上,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A与被告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31548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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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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