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过程是什么?

2021.12.04 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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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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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流程主要分三步: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强拆实施。强拆只发生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形。具体步骤如下: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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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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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内容:3、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政府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是征收耕地的,那么一般就在5,2023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如下:土地补偿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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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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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程序是:1、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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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那么恩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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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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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建立流转档案,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优惠政策等方面,鼓励农户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与国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将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情况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强化规划的作用,强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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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

    内容:中国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三十一日提出,当前在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过程中,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甘藏春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迁,土地管理的具体政策必须随之调整。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甘藏春说,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如何变化,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根基不能动。今年国土资源部确定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为六百三十万亩,比去年增加了五十万亩。那么强行征地拆迁等土地四大问题引中国官方高度关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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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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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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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判什么罪

    内容: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根据我国刑法,抢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抢劫致人死亡仍然定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一般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2、抢劫致人死亡的定抢劫罪,死亡 ...,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抢劫障碍,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只定一罪,即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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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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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

    内容: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由谁组织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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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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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谏言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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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专家谏言征地拆迁

    内容:再一个还要对农民加强素质教育。所以城市化进程,不仅是从生产方式上发生变化,同时文化形态各个方面也会发生全方位的变迁。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过程。政府对农民的教育不能放松,加强疏导和管理,特别是在转化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情况,有些人生活无着落,有些人得意忘形,随意挥霍,不计长远,所以在这里,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社会机构进行有效的引导。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从农民到市民,从村落化的治理逐步转化成社区化的治理,这是文明程度综合提高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素质提升和潜移默化的过程。那么专家谏言征地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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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应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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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征地拆迁应尽快立法

    内容:唐岩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首先谈一个目前公众对于征地拆迁的理解误区。这种说法目前在中国民间甚至部分学术界都占有一定的份额。代表商铺利益的商人协会对此作出上诉,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次年,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商人协会的上诉,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赔偿程序后,纽约港务局终于得到了世贸大楼的楼址。而在这些权利没有得到实施之前,征地方无权强制拆迁。总之,之所以国外能够较好地解决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就在于他们是在司法过程中来达到一种动态平衡。那么征地拆迁应尽快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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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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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3年

    内容:通过了解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补偿范围及正当程序等知识,被征地农民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征地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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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补偿太低怎么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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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农村征地补偿太低怎么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

    内容: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占地(或拆迁)。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农村征地补偿太低怎么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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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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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内容:同时,《决定》也对地方政府的用地审批权进行了明确,需要地方政府在审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划,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语:《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于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可以为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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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继承纠纷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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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继承纠纷

    内容:土地赔偿款有纠纷怎么解决法律主观: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 征地补偿 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有哪些1、法律主观: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 征地补偿 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农村拆迁补偿款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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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拆迁征地合同纠纷怎么写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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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如拆迁征地合同纠纷怎么写

    内容: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起诉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那么如拆迁征地合同纠纷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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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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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债务纠纷开庭的全过程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民事债务纠纷开庭的全过程

    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往往会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本文将以律师的视角,为您介绍民事债务纠纷开庭的全过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郭铭芝律师
    2023.11.2121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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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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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为每亩1600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含原为耕地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亩16000元; 2、征用其他农用地,每亩12800元; 3、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每亩16000元; 4、征用未利用土地,每亩8000元; 第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1、征用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2、征用农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 1、耕地每亩800元; 2、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各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产权不明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其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土地
  • 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了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了怎么办?

    内容: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绝占地(或拆迁)。对于政府在土地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法审查,启动再审。那么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943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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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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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过程中,哪些建筑适用司法强拆?哪些建筑适用行政强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征地拆迁过程中,哪些建筑适用司法强拆?哪些建筑适用行政强拆?

    内容:征地拆迁过程中,哪些建筑适用司法强拆?哪些建筑适用行政强拆?

    任冰峰律师
    2021.11.1063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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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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