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不认可之前的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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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六、本协议订立后,双方就甲方拖欠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及甲方的违约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再无其他争议。那么装修工程结算协议书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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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更好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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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分析:甲方拖延工程结算,当事人可以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甲方不结算,拖延付款,如何起诉1、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5、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超过合理期间还未支付的,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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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要增加都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但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均需签书面的工程量签证单,由双方责任人在签证单上签字认可,否则将来结算就没有依据。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运用担保手段降低风险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一般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为了能让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后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办法。那么增加工程量怎样签订补充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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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效力瑕疵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经过公证,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此时的离婚协议书也不能生效,具体如下:协议离婚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得到确认,只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能力、是合法夫妻、对于协议书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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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甲方又同意对方的报价,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达到施工资质。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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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那么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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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销合同中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法律分析: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买卖合同结算方式怎么规定的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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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述约定如果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将不会被法律认可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民法典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6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那么哪些约定如果出现在离婚协议中将不会被法律认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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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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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案涉房产属于重大财产,娄某敏做出借名买房的决定属于家庭重大事项,已不能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娄某敏与娄某水、朱某爱签署的案涉《协议书》中,关于借名买房及案涉房屋不属于娄某敏、江某宏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涉及江某宏的权益,但未经其认可,故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判本院认为,娄某敏、江某宏在2015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杭州市余杭区XXX房屋时,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娄某水、朱某爱、娄某敏并未与江某宏协商确定由娄某水、朱某爱借娄某敏、江某宏名义购买案涉房产。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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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生效,而离婚协议书是长期有效的,可以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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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何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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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与其沟通及查看初步材料的基础上,律师有了重大发现:2021年12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先生签署门店转让协议,第二项对转让范围进行约定&ldquo,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案情简介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刘先生在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与王某和解,本以为店铺转让的事情圆满解决,可以安安稳稳地做生意了,没想到店铺的出让人王某再次将刘先生推到了被告席,转让范围:甲方将经营场所的所有装修、装饰、设备以及电器用品、酒水包括进货渠道一并转让给乙方(详细物品名称见双方签订认可的清单)甲方只带走私人物品&rdquo。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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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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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不懂如何处理?找元甲就够了!从诉前伤残鉴定到和解协议签署,不到3个月快速要到28万元赔偿款!感谢委托人对元甲【律师楷模】的认可,我们将继续努力!
年底的好消息真多呀,胜诉+1!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当事人83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工程完工结算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天用律师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得到法院认可,专业的庭审表现赢得当事人口碑,获得“值得信赖的律师”荣誉称号!
为了帮他人在京购房假结婚,但未签协议,以致法院不认可是假结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
⚖从大兴法院的民事调解到丰台法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胜诉,从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综合研判“债权人代位权”向集团主张债权到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再到执行阶段足额保全扣划260万工程款 👊历经近两年时间,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全体成员始终不懈的努力,就是真心希望案件有个圆满结果[庆祝]北京天用律所拥有专业的交通理赔团队、顶尖的债权债务综合团队、一流的婚姻团队、荣获千万物业认可的专业物业团队,愿为您和家人提供永远的法律咨询,天用将是您终身的法律挚友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签? 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双方需明确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并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内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