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内部合同和挂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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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靠行为本质是缺乏对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资质进行施工,该行为在建筑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挂靠项目的诉讼案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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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给出的定义为:“项目是为了完成某一独特产品或服务而作的一次性努力。”1.2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特点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具有下列特点1.2.1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新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预示了项目管理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的分包体系。那么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分承包管理模式分析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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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为工程建设,其根本特点就是标的较大,标的大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大。故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具体施工中,应注意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己权利的实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准确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笔者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结合自己执业的经验,提出在订立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十大问题,与各位同行交流。那么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项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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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中的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的行为,凡是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均属借用资质或者资质挂靠行为,工程挂靠的准确法律术语叫作&ldquo,建筑工程靠挂协议书 甲方(管理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挂靠方):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甲方(管理方)的宏观调控职能,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甲方(管理方)经与乙方(挂靠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挂靠在甲方下属建筑项目经理部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甲方下属项目经理部,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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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建设工程合同挂靠情形下的无效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挂靠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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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取决于项目管理的目的、对象和手段。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的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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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四)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一种标准,不同资质的承包商只能承包建设其具有相应规格的建筑。我国的法律法规把根据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等因素的界定,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那么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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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建筑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再备案登记,经过招投标流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即生效。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建筑项目中哪些施工合同要备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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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整体负责,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施工单位则是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项目的施工任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施工单位在项目法人的委托下,承担项目的施工任务,结论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项目法人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建设单位的身份,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四、案例分析某市政府计划建设一座大桥,由市政府所属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担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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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咨询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哪三种法律关系律师回答、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名义施工合同关系、发包方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无效经营合同关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那么在挂靠施工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哪些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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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挂靠的风险有: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经济损失风险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项目成本不可控,2、经济损失风险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项目成本不可控,挂靠一般存在什么风险挂靠的风险主要包括: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的风险有哪些1、挂靠的风险主要包括: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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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邀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或要挟、暗示投标人中标后转包、分包工程和虚假招标,是否存在投标人挂靠、借用和虚假资质中标,单位或个人插手工程项目,指定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工程服务机构违规发包,围标串标的问题,高标准农田项目政策跟踪审计要从项目论证、立项和审批入手,重点检查该项目是否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要求,申报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新增耕地面积、成片开发规模或单片数量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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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法人的身份,负责整体规划、决策和管理,而施工单位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到底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拥有项目法人的身份呢,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需要负责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等工作,并需要承担具体施工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项目法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项目法人的身份是由建设单位拥有的,而不是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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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未尽管理职责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可以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共同协商设立,该组织在项目工程开展的过程当中要管理的任务包括安全管理,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等,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那么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未尽管理职责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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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通常把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划分为相互联系的六个环节,即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在欧美等国,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基本步骤有:成本估算、成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数据分析及归类。但是,我国项目成本管理的实践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项目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目的性不强,不系统,使项目成本预测与计划失去了数据基础。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正是从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症结人手,也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加强项目成本核算是建筑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那么强化我国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问题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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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场、拖延结算、项目挂靠,怎么快速要回工程款? 被迫中途退场,工程量如何确定? 如何应对恶意拖延结算的难题? 没有合同,如何证明施工人身份? 07/15 19:00-20:00,专家老师教你快速要回工程款
做建设工程的挂靠老板们经翅遇到这几种法律问题,今天啊,我就以从业18年以来工程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给大家归纳整理出来啊。这10种常见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最后的三个,绝对是工程们老板们的痛点。看看你有没有也遇到过这种情况,第一,合同不签就进场,最终利益没保障。第二,轻信中间介绍人,钱财被骗不见人,第三,合伙纠纷很常见,钱还没赚内不乱,第4,签证变更不留意结算,甲方不认人,第5,工人施工没保险,工伤自己来赔钱,第6,单独扯皮拖工期,甲方索赔找自己,第7,挂靠单位钱被动,款项不能自已用,第8,甲方倒闭,项目停,借钱垫资伤不起,第9,挂靠单位已跑路,业主有钱不支持。第10,催讨维权成本高,官司赢了收不到,现实中遇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习主任在接下来的视频中会慢慢跟各位分享我在实践过程当中的一些建议,关注习主任,有事不求人。
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里,以内部承包项目责任制的名义签订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是挂靠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项目被认定为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监管层面,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时,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公司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仅罚款这一项就可以按照项目产值的2%~4%进行罚款。 相反,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内部承包时,属于合法,被认定为转包时,处罚也比挂靠轻的多。 经济纠纷层面,当项目对外拖欠人材机款项时,如果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则公司与项目经理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经理追偿。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来讲,如果被认定为挂靠,无论是行政处罚层面还是责任承担方面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尽力避免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当发生欠薪农民工讨薪时,如果让劳动局知道项目涉及挂靠或者转包,那总包你就惨了。如何破局?视频结尾给你答案。(开头做个快节奏小片段) 建筑行业,特别是民营建筑公司,不夸张的说,有80%的项目都涉及挂靠或者转包。那挂靠或转包项目,农民工讨薪时谁买单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涉及转包或挂靠,发生欠薪或者人工费被挪用,一律由总包先行清偿,清偿后总包可以追偿。 也就是说,发生欠薪时,如果让劳动局知道项目涉及挂靠或者转包,那总包你就惨了。没啥说的,一律由总包先拿钱买单。至于买单后总包如何追偿就与劳动局无关了。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