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灭失合同有效

2021.12.09 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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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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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在诉讼请求明确时仍可提起确权之诉。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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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2、可以是将来存在的、在买卖时特定的物;3、该标的物必须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标的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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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

    内容:买卖合同里一般都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判断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1、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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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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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诉讼请求明确时仍可提起确权之诉。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3、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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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内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那么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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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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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理由如下: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赔偿合同损失的标的物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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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合同损失的标的物价值计算

    内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那么赔偿合同损失的标的物价值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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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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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属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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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是有效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1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实际上现实交易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例如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例如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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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237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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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非法建筑为标的物的销售合同,经补办手续变更为合法建筑的销售合同有效。有关手续不能补办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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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内容: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那么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645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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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里的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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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合同里的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内容:没有标的合同就不成立吗没有标的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在合同的条款书写单中,必须要包含标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违约责任,履行的内容等等,这些附加条款和条件可以规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数量、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细节,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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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949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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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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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的规定

    内容: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那么分批交付标的物合同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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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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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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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

    内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那么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划分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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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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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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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

    内容: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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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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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里面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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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合同里面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内容: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所谓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那么合同里面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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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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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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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内容: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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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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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内容: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那么,施工合同标的额备案费是多少?关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的终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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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车要办理保险合同变更 标的物转让要通知保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二手车要办理保险合同变更 标的物转让要通知保

    内容:因其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标的物转让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未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故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件的保险合同不属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因此,本案保险标的物转让应当通知本案的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那么二手车要办理保险合同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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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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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归属

    内容:根据合同法原理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分三种情形。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动产多重买卖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那么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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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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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内容:因为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那么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614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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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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