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双方签了合同但都没对双方产生任何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毁约吗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有什么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可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是指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4、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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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夫妻财产关系的操作方法1.制订婚前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应当制订婚前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共同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二、夫妻财产关系的管理1.财产管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2.财产处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共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划分,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为维护家庭利益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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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解除了法律关系,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还需要行政确认程序。但是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签了离婚协议,能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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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送养孩子时也可以跟对方签订收养协议,不过,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收养人的利益,否则的话就无法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民法典如何确立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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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下:(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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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双方没有办法继续生活了,那么就好聚好散,协商处理好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同居析产纠纷的诉讼,3、法律分析:同居关系析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方面产生的纠纷,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依法进行分割。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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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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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随即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代赔偿培训费、违约金、住房补贴等等。而小代则对这一系列的协议和劳动合同都予以否认,认为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给小代一份,合同依法未成立,因此双方只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但一式两份都由企业保管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关系到小代辞职后是否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并不因为其是“事实”的就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效力低一等。那么签了合约没留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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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同居一方当事人可以去科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结束同居关系时子女由谁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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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就被解除,这种解除是合法的,不需要赔偿。总之,不犯法不危害公司利益,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劳务关系是不能任意解除的,若单位随意解聘员工,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帮助。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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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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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不愿意按合同处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签了合同但是没有发放想对应的款项,主要看相关合同是否有注明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发放后,若是,则没有下款是违约,若不是,则没有下款,可以行驶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维权。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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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蔡某某取得第四部手机认为该机仍存在自动关机等故障,便于1996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该机,厦门市邮电局退还其开户费和由此引起的有关款项及至还款期止的利息,并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厦门市邮电局履行合同有瑕疵,经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仍不符合原告要求。现蔡某某提出要求退回手机,厦门市邮电局同意返还机身款,是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一原被告之间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若合同未能有效解除,自然不能避重就轻,应严格按照违约责任的居路解决问题。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不同,法定解除以根本违约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限制解除权的行使。那么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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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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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如何处罚1、法律主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判多少年,要依据造成的损失而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主观:如果被骗签了合同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被欺诈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未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2、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被骗了但是签了合同怎么办被骗签了合同应该先报警,解除方法如下:赶紧报警,让警察调查,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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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有九思”出自《论语•季氏》,是孔子提出的君子修身准则,强调人在言行举止、待人接物时应保持的九种自觉思考。 1. 视思明 释义:观察时要思考是否看得清楚、透彻。 - 避免片面认知,需多角度观察事物本质。 - 例如:工作中不轻信表象,需核实数据、调研真相。 2. 听思聪 释义:倾听时要思考是否听得明白、全面。 - 倾听时需专注,不断章取义。 - 例如:领导布置任务时,应确认关键细节,避免误解。 3. 色思温 释义:神态要思考是否温和从容。 - 管理情绪,保持亲和力。 - 例如:与人冲突时,克制怒色,以理服人。 4. 貌思恭 释义:举止要思考是否谦恭有礼。 - 尊重他人,避免傲慢。 - 例如:对待服务人员或下属,保持基本礼节。 5. 言思忠 释义:说话要思考是否诚实守信。 - 言行一致,不轻诺寡信。 - 例如:商业合作中,不夸大承诺,做到“一诺千金”。 6. 事思敬 释义:做事要思考是否敬业认真。 - 对工作负责,追求专业精神。 - 例如:即使小事也需精益求精,避免敷衍。 7. 疑思问 释义:有疑问时要思考是否主动求教。 - 破除“耻于问”的心态,及时澄清困惑。 - 例如:学习新技能时,积极提问以提升效率。 8. 忿思难 释义:愤怒时要思考可能引发的后果。 - 冷静处理矛盾,避免冲动决策。 - 例如:与家人争执时,先深呼吸,换位思考。 9. 见得思义 释义:面对利益时要思考是否合乎道义。 - 不取不义之财,坚守底线。 - 例如:职场中拒绝贿赂,维护职业操守。 这“九思”涵盖个人修养的核心维度,要时刻警示自己: - 人际关系(色温、貌恭、言忠); - 职业发展(事敬、疑问); - 情绪管理(忿难); - 道德抉择(见得思义)。 需:“吾日三省吾身”,每日自省其中一二条,逐步内化为习惯。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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