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等同吗?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因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争议的诉讼不断增多,仅今年前三月该院开发区法庭辖区的受理案件就达20余件。如不采取源头防范措施,将严重侵害离婚当事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也将损害民政协议离婚的权威性。为有效排查梳理矛盾,减少该类案件引发诉讼,海安县人民法院与该县民政局共同商讨,决定在婚姻登记处成立“法院-民政对接工作室”,构建协议离婚与司法确认的对接平台。那么江苏海安民政协议离婚全面引入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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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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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用201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个规定使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入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之一。随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经过法院来确认的但是要求双方共同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确认这个协议的内容。那么调解协议是否能经过法院确认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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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那么子女抚养权能否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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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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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那么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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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也可以先走人民调解程序,再去民政局离婚,最后申请法院就财产部分进行司法确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确认不收费可当场作出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好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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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事故快速处理中,交警大队制作调解书后,告诉当事人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作出确认,并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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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东莞市交通部门统计,今年前10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304宗。东莞二院院长陈葵表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为受“被执行主体多,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方也作为损失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执行消极”“社会民众保险意识的淡薄”等因素影响,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效率低、执行周期长,交通事故赔偿涉访涉诉比率大,群众满意度低。那么东莞:交通事故赔偿法官现场司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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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院对错误的司法鉴定处理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发现司法鉴定存在错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重新鉴定:如果法院发现原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撤销鉴定结论:如果需要撤销原鉴定结论,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鉴定机构撤销其结论,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鉴定,赔偿损失:如果错误的司法鉴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新鉴定:如果需要重新鉴定,法院应当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委托和受理。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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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0年前,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精神病人家属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件,并作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10年前离婚登记1995年6月,被申请人赵某与妻子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某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996年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对此,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鉴定。采信鉴定作定论经鉴定得出结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精神男子10年前协议离婚 法院:该离婚协议确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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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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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作出让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不干涉,法律主观: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好还是开庭好法律主观:起诉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 开庭审理,许多法院也鼓励或要求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差距不大的话,建议调解处理好,调解的速度快,而且调解协议书只要经过司法确认,那么如果对方违反调解协议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书效率和判决书一样。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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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不再保留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细致严谨的规范表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必须是在提起诉讼时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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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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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先生在2021年因醉酒后从车内坠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完成其肋骨锁骨等多处受伤,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不知道如何主张赔偿,王先生委托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师在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协商后,因被保险人拖延不签协议而诉至法院,后在法院阶段通过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达成一致,最终帮当事人拿回近30万赔偿款。无论以哪种方式,帮当事人解决问题是我们的最高宗旨!
王先生在2021年因醉酒后从车内坠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完成其肋骨锁骨等多处受伤,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因不知道如何主张赔偿,王先生委托到元甲律所,元甲律师在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协商后,因被保险人拖延不签协议而诉至法院,后在法院阶段通过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达成一致,最终帮当事人拿回近30万赔偿款。无论以哪种方式,帮当事人解决问题是我们的最高宗旨!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