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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荣静月律师2022.02.07459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

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宇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

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监字第7号《关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复查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我院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少数人意见。

解读《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一、复函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肯定。该批复作出后,在适用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催款通知书范围的掌握和债务人签收行为的认定理解不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电力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产生了不同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在这个背景下,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适用作进一步诠释,很有必要。

二、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6月24日,临泉县供电局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临泉县供电局向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阜阳至宋集输变电项目,期限为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100万元,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100万元;合同未约定利率,如临泉县供电局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按拖欠贷款余额收取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于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3日分别将100万元和90万元合计190万元的农电调节基金款项,转入临泉县供电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临泉县供电局未能还款。1998年6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农业投资公司与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投资公司合并,组建安徽投资集团,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资作为资本金。2003年3月25日,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对账单载明贷款余额205万元,应收未收贷款利息25950元。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于当日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2005年3月24日,安徽投资集团以临泉供电公司为被告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泉供电局偿付涉案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9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367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情况

合肥中院一审确认借款合同有效以及临泉供电局违约,并认为: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安徽投资集团未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临泉县供电局于2003年3月25日签收了安徽投资集团向其发出的对账签证单,因此可视为临泉县供电局对本案债权重新进行了确认,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自临泉县供电局签收对账单之日至安徽投资集团起诉时不满两年,故安徽投资集团主张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判令临泉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投资集团借款本金19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5225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并无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时任临泉县供电局局长的张修法在该“贷款对账签证单”签署“通知收到”字样,不能表明临泉县供电局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更不能表明双方已就涉案款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该行为不是催收到期贷款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涉案债务的重新确认。安徽投资集团对涉案款项已丧失胜诉权。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安徽投资集团的诉讼请求。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后,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临泉县供电局签收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应作广义理解,即理解为债权文书的概括称谓,其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款通知单”。本案中,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从其所载内容分析,其中注明包括“省农调200万元”,即其包含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债权本息余额等内容,故应认定该“贷款对账签证单”具有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只是债权人安徽投资集团对债权人临泉县供电局贷款情况进行了解。因此,该“贷款对账凭证单”的法律意义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提到的“催款通知单”是相同的,也即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贷款对账凭证单”,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向临泉县供电局主张权利,请求临泉县供电局对未还的农电调节基金贷款进行重新确认。对于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通知收到”的行为,由于其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签收行为系对原有债务的重新确认。从另一方面说,即使“通知收到”的表述不够明确,但是从民事审判一般应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角度出发,在对此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时,也以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为宜。

少数人意见认为:从安徽投资集团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的内容看,没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而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其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表明有偿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你院请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也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

六、评析意见

(一)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在各国民法的规定中,均为强行性规范,不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其强行性表现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那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进行履行,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条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批复》则从“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角度”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予以保护。这个《批复》是针对河北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意见,内容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与该批复精神一致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函复重庆高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可参照法释(1999)7号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上述批复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还是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催收文书上签收,其着眼点均在于双方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当事人双方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这种观点建立在胜诉权消灭说的基础上。按照胜诉权消灭说的理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变成了自然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了一个新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这个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新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在适用该批复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借贷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对履行原债务达成一致,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才能认定为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有明确的催收表示,应结合文书的名称和内容综合判断;第二,逾期催款通知应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和同意,有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目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采抗辩权发生说,债务人在逾期催款文书上的签收行为是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后放弃,义务人没有行使此项抗辩权,则在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仍然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法。笔者认为,这种学说与胜诉权消灭说在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保护方面并无矛盾。

(二)贷款对账签证单无催收意思,不应视为安徽投资集团主张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发对账单进行对账结算的情况很普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对账单能否作为催收文书的认定也不完全统一。本案安徽投资集团向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能否认定为《批复》中所指的催款通知书,应结合“贷款对账单”的用途和内容来进行判断。根据银监会、银行等有关人士提供的咨询意见,贷款对账签证单是反映资金的进出走向和数额的文书,用于借贷双方核对账目,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催收贷款一般都用固定格式的催款通知单或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本案贷款对账4签证单的内容,反映了贷款本金数额和债权人单方计算的利息数额,但并没有催收或要求继续履行的明确意思,因此,本案贷款对账单不属于(1999)7号《批复》中所指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三)债务人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不具有偿还过期债务的意思

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的局长张修法在“贷款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不同于普通的签字或盖章行为,一是其对贷款对账单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是否认可,意思表示不清楚;二是“通知收到”的表述反映了债务人接收对账单的客观事实,但推断不出其有同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

因此,债务人在没有催收内容的对账签证单上的签收行为,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原债务的履行进行了重新确认。

(四)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保护应适度从严

在此案的审查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作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解释,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意思不应过于苛刻,只要债务人签收了就应视为其同意履行债务。

我们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当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对自然之债的保护应不同于普通债权,要适度从严,以维护诉讼时效的制度刚性。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也是交易安全和快捷的基本要求。安徽投资集团在债权到期5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怠于行使,其应对自己未及时主张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制度刚性出发,也不宜认定安徽投资集团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供电局签署“通知收到”的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对逾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经济庭曾专门作过研究,并由曹士兵作过书面总结整理;至今,对于该2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及许多不理解。

(一)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该批复下发时的原文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刊登在公报时作了文字修改,其实,修改的更加简练,文字表达不会形成误会和误解。以此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

1、还款协议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新的还款协议确定的还款日,而非协议签定日。在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日期的协议上,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现在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年,如果没有这样的时间点,则要考虑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不应认定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算2年,或者认为必须从支付贷款之日起算2年,这些理解对债权人都是不利的,不应成为我们判案的依据。

2、还款协议作为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约定对新的法律关系不再适用。在司法裁判中,原来的法律关系只是作为一个背景材料作为参考,不应成为判案依据。

3、存在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双方达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从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此时的从债务人仍然有权按照原来的协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行使抗辩权。只有当从债务人也参加到新的法律关系中时,或者明确予以认可时,并愿意按照新的协议承担从债务时,新的协议才对从债务人产生当然的约束力

(二)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对该司法解释涉及到的有关情况作以下阐述:

1、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但是,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放弃行为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2、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处理,视为保证人对主债权重新提供担保,保证人按照新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能视为担保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保证债务重新确认,也并不能证明保证人放弃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权。

4、如果债权人是专门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单,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已经超过担保责任期间的,只要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应视为担保人对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担保人不能根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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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

    内容: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人的胜诉权,权利并没有丧失。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有何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0926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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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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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债权诉讼时效

    内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这与主债权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相同的,但该种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之情形。对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之情形,可出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由此可知,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也应发生中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引起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是否会引起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未作规定。那么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2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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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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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

    内容:陈某认为,张某借款于2001年7月10日到期,还款期限到后,农信社未及时主张权利,直到2007年3月10日才向张某出具了催收通知,其时效早已丧失。而农信社则认为,虽然和张某的借款合同主债权时效已过,但借款人张某又重新签字并确认主债权,抵押权也应有效。因此,陈某爱人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由陈某承担法律后果。其二,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确已丧失对抵押人陈某的诉讼时效。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那么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1.12.117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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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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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32号请示收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对过去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进行清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几个批复附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45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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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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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

    内容: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能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97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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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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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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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61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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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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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的效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的效力

    内容:即使借款人张某重新确认了债权,那也是对新的债权的确认,属于新的债权关系,与抵押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抵押人不应承担责任。而农信社则认为,虽然和张某的借款合同主债权时效已过,但借款人张某又重新签字并确认主债权,抵押权也应有效。其二,根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抵押权确已丧失对抵押人陈某的诉讼时效。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那么主债权超时效后重新确认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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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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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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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一) 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看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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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16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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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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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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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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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

    内容: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那么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285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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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法律关系存在

    内容: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0937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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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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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

    内容: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复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和法释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那么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0937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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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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