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搞对象赢了,输方该不该兑现?

2022.08.15 16:05:06
608人收看
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虽然是一份“打赌”协议,但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小周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小周、小王之间的“打赌”协议不存在以上规定的无效情形,在没有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小周不得擅自解除。
3468 人赞同
344 人不赞同
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