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财务负责人2020年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当时我是财务主管,但所有的单据都没有给过财务主管签字,也没有经手及参与,2021年该财务负责人离职,我成为新的财务负责人,今年公安稽查虚开发票事项,请问我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2.09.19 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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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因此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判断涉案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要看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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