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财务的员工(合同工),在校长的要求下, 借出某段时间内的部分经费(三万元人民币)给个人, 其他剩余经费则在校领导的要求下,以现金形式保管长达一年半,等一年半后将所借出经费三万元人民币收回,这才将所有经费统一存进对公账户,但是,最后造成学校食堂经费存入对公账户滞,会有什么责任,会被判罪吗?

2024.08.15 0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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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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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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