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合同没到期退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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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合同也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反担保合同到期的,反担保人是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反担保合同到期后反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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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承担合同毁约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毁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采取补救赔偿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违约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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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在签订借贷合同时需要确认哪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那么签订借贷合同时需要确认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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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证责任期限及法律适用问题。担保单位为某市汽车运输公司,并约定借款到期,借款单 位如不能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分两笔向税务一分局共计 发放了100万元贷款。评析: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借款主体,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规章并未明确规定 ,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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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而言,公司合同到期后,赔偿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福利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福利,以及应支付的年终奖金或其他应得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同到期后的赔偿标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还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协商和谈判有关,4.其他补偿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员工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他补偿,例如过渡期的工资、补偿金、退休金、离职金、岗位安置费等,总之,公司合同到期后不续签,需要支付的赔偿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来进行处理,3.未休假期的补偿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享有带薪假期,如果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期的补偿,公司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赔偿如果一份公司合同到期了,但是员工和雇主都不想续签,那么赔偿问题就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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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违约金案情:2007年6月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吴某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承认。那么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哪些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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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也会产生借贷纠纷,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会出现哪些问题?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口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那么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会出现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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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新法与现行法规相比,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被解聘员工也有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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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到期不续签口头通知是否有赔偿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有诚信原则作为基础,而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否需要进行口头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赔偿对方的问题也是广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当一方希望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时,是否需要给对方口头通知并赔偿相关费用呢,例如,可以约定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合作,并明确口头通知是否有效,同时,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若一方未提前口头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所需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对方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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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履行时,合同才能解除,否则应该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那么合同没有到期租车人单方面解除被解除应该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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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于2007年4月进入渝北区一家合资公司上班,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30日到期。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不续约的经济补偿问题。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由于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经济补偿。那么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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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律师回答: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3、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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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拟从保护银行债权,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贷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一新设的借款关系的担保需另行依法设定,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经登记而不能生效,银行无从追究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那么关于对涉及银行的担保合同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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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没到期可以辞职,辞职也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去投诉、仲裁以及起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但以下情况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合同没到期辞职有工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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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遇到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不搬走的情况,房东应该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委托律师维权,总之,对于租房的房东和租户来说,签署租赁合同并遵守其中规定是维护自身权益和保持租赁关系稳定的关键,租赁关系中的问题并非一成不变,房东和租户也应该保持沟通和理解,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关系,同时,租户也应该尽快搬离并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如果租户仍未搬离,房东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起诉租户,房东应该委托律师协助他们进行这些程序,四、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不搬走,您可以要求其支付额外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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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的顾问服务叫发展顾问? 今天给一个企业老板梳理入离职流程,老板说签了合同后不给员工,因为当地很多老板都这么做。 我问为什么不给?他说不上来。 我没有跟他提这样合不合法的问题。我跟他说的是,您想,如果您自己是员工,您来一家企业工作,签了合同但是却不给他一份,员工在您这里工作是全心全力还是会有所保留? 他听完,懂了。我说,您真明白👍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