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那个了 然后对方让我转账 能索要回来吗 我不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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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不是必须双方都愿意才能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协议的那么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问题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定双方能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不是必须双方都愿意才能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协议的那么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问题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定双方能否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离婚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离婚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关于是不是必须双方都愿意才能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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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通过转账记录这种证据证明借贷的关系存在,那么法院就会要求借款人举证或者是说明,要是借款人没有办法将这笔钱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这各借款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没有借条,但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也可以把钱要回来,要收集欠款的证据,比如当时将钱借给对方的时候,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是双方交易记录,这些都是有效的证据,在法院起诉的时候,有着较大的用途,自己能把钱借给对方,也是信任对方,如果对方反咬一口,那么就会让自己很生气,首先两人可以协商要求借款人补写借条,或者是让他拟一个还款计划。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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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结婚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结婚彩礼是附条件赠与。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双方感情好的情况下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综上所述,一般情况离婚彩礼钱不要退对方。彩礼可退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一般情况离婚彩礼钱要退对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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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是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转账人把钱要回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借款纠纷中,转账记录并不是唯一的证据,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是证明欺诈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转账人把钱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是证明不当得利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转账人把钱要回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行为是归还借款的行为,因为转账记录上没有注明转账的用途。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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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离婚对方不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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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珠海的吴先生是个具有经济实力的人,通过朋友介绍与出卖设备的某公司以及需要承租设备的小企业一同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来因为出卖设备的公司不能按时交付设备,吴先生宽容的免除了其交付的义务,准备在为承租方小企业重新物色一家设备公司。像案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方或者两方的事情,吴先生免除了出卖人的交付设备义务,却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是完全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说不是所有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自愿的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那么债权人是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自愿免除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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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租赁合同为单务合同吗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而不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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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现实中有太多亲戚朋友因为借钱不还,导致老死不相往来,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没有借条钱是否能要回来?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2、没有借条到法院起诉可搜集的证据(1)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3、提醒二、如果只有微信转账记录,钱能要回来吗?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针对于只有微信转账的,那么对方否认借款存在,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没有借条借出去的钱,是否能够要回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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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方交往自愿转账的钱可以要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转账,而女方没有诈骗行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钱的,但如果女方有诈骗行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被骗的钱。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按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并且超出索取财物的范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犯处理。一旦确定对方属于婚姻诈骗,掌握到相关证据后,建议直接到公安局报案。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具体得根据当地的规定,已经达到相应诈骗数额的,那么将会认定为诈骗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男方交往自愿转账的钱可以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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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ldquo,520微信红包&rdquo,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依法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ldquo,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rdquo,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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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那么夫妻双方自愿签了离婚协议之后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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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自愿不要抚养费离婚后还可以索要吗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不要求承担抚养费内容是双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后,是否可就抚养费承担问题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视抚养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自愿不要抚养费离婚后还可以索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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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网恋自愿转账的情况下,如果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产,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可以看出,在网恋自愿转账的情况下,如果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产,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在这个案例中,该女子通过网恋的方式,自愿转账给该男子,但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该男子的财产,因此构成了诈骗罪,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自愿转账给另一方,但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产,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自愿转账给另一方,但转账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产,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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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保证期间的起算方面,一般是通过主债务的履行时间来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的也就是说这个起算的时间是从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债权债务又或者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时间开始计算的。在保证期间的时限方面,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的时间,或者是约定了少于六个月的保证时间的,对于这种约定时间较短的情况,一般就会认定为起算后的六个月内,在这个期间就要找到保证人了,如果过了这段时间,保证合同失效以后,找保证人就没有作用了。如果是约定保证期间比较长的情况,就会把保证期间认定为两年,如果和与债权人一方则明确的约定了保证期限,就会对债权债务的实现比较有利。那么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担保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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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起诉,但是需要收集材料,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欠你钱,那么你所说的情况法院是不认的没有欠条也没有转账记录的钱能要回来吗,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诉到法院讨债的,则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证人、录音证据等,你只有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你曾经给过对方钱,更不能证明给钱的用途,你说是借给对方钱,但是光有聊天记录,显然不足以证明这一点,也很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所以你要对方还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法院也很难支持你的诉求没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钱能要回来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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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再说这句话了,不给彩礼不结婚,这句话呢,绝对是个大坑,前段时间最高院呢,刚发布了关于彩礼的新规定,规定呢,如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外一方呢,有权要求返还,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呢,我给你的才是彩礼,我不给你不能主动要,是不是有点像电影的台词?其实呀,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最高院说不能以结婚的名义索要彩礼,如果索要对方后悔了,后面呢是可以要回来的。所以啊,我们一定要记住,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性,在谈彩礼的时候呢,都不要说这句话,不给彩礼不结婚,记住,我给你的才是彩礼,我不给你就不能主动要。
北京的小两口呢,要注意了,虽然呀全国呢不少地方放开了限购,但是呢,北京的限购呢还没有放开,估计呀还有不少人为了买房呢假离婚,我们之前啊,接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小两口儿呢,在结婚的第一年为了买房呢假离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购买了顺义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呢迅速的复婚,第二次呢,是在两年后,他们呀再次离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复婚,到了2020年,他们又购买了海淀的房子,这次呀,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过这次出了点儿问题,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了,女方在离婚后呢,不愿意复婚了,而且呢,顺义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还是双方离婚期间买的房子,男方呀,对这两套房子没有了所有。
股权。这下男方就有点儿不乐意了,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变成真离婚了呢?不但呢,离婚了,两套房子还没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我们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来呢,想着两个人还有感情基础,说不定呢还能复婚,结果女方的态度很坚决,离婚就是离了,不同意再复婚,两套房子也坚持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两次离婚都是假离婚,两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共同生活的记录证明,尽管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呀,实际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证据前提下,法院呢,也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婚虽。
但离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来了,在这里呢,我要奉劝呢各位一句,离婚可不是过家家,到最后呢假戏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呢,欢迎呢给我们私信,我们呢一起来帮助你。
你以为的女神下嫁有可能只是一场骗婚,相信每一个少男心中都会有自己的女神,如果呀,有一天你非常的幸运遇到了你的女神,而且呀她还愿意嫁给你,你会不会觉得很幸福?但有的时候呢,这种幸福呀是很脆弱的,一片就碎。我们之前呢,就处理过这么一个案子,当时人呀在带着医院的精神诊断报告找到我们的时候,他呀当时已经被折磨的精神都出问题了,他遇到的事情呢,就是骗婚了,偶然的机会碰到了自己的女神,他呀也是单身女神,说自己没有结婚,两个人感情一下就升温了,很快就办理了婚礼,男方呀这边呢支付了30多万的彩礼,而且啊花了20余万元办理了婚礼,没想到在婚礼后呢,第二天,女神说有点儿事儿出去一趟,后面就再也没有回来过。
后来男方才知道这已经不是女神了,好在我们之后呢有一些线索,我们先找到了女神的父母,说清楚了这件事情,再通过父母呢找到了女神本人,不过呀,他的态度可不怎么友好,协商呢,好多次呢让对方退彩礼都不愿意,实在没有办法,只能起诉在法院,我们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以以诉处条的方式,算是帮助男方要回了30多万的彩礼,虽然说钱要回来了,但这个婚姻呢是没法再继续了,女方呢也比较识相,很快呢就和我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有的时候呢,我们总会认为自己啊是幸运的,说不定哪天呀就会碰到自己的女神,就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但现实呢,有时候很残酷,我们碰到的可能不是女神,而是女骗子,所以呢,在结婚之前做点调查还是应该的。
最起码也是对自己婚姻的负责,如果呢,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呢,欢迎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解决。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