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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郭铭芝律师2023.03.01172人阅读
导读: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对具体装饰装修纠纷而言,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

装修纠纷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

如何合理解决装饰装修纠纷也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纠纷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仍然存在争议,该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一下我国装饰装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对具体装饰装修纠纷而言,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揽合同法律法规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要求,承包人有无资质关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资质都有强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不同。承揽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关承揽法律、法规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推定为验收合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不同。法律对承揽合同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另,建设工程款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承揽合同款则不然。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范畴,还是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其实这个问题早已有定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2001]89号)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上法规、司法解释规定都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从应然性而言,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从实然性而言,笔者认为,不应把所有的装饰装修纠纷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样不利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小到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大到几万平方米的全面装饰装修。如果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都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承揽人都需要施工资质,若遇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将无资质施工界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这样极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公正保护。

那么,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笔者认为应依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界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无论住宅装饰装修,还是商业装饰装修)若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若未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则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

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分析解答】

装修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协商解决,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到当地建设机关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解决。有消费者欺诈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什么司法解释

可以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修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装修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当甲乙双方产生矛盾后,要根据合同文本共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友好地协商解决。如乙方处理不当或拒绝处理,甲方可向行业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出面与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进行交涉,给予解决。倘使再不能解决,那末甲方可继续向工商仲裁部门或法院投诉。交涉投诉时要注意:

第一,委托方的投诉要做好取证工作。证据非常重要,空说无凭,一定要掌握证据。

第二,必须在行业协会派员或监理人员协助下以事实为根据与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进行协商解决。确为价格偏差者则应合理退赔,如属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无条件返修。如为材质问题,材料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给换货或经济赔偿。在装修房子的时候,当事人双方肯定都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然后才会在合意的情况下,签订装修合同。此时,如果不幸产生纠纷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实在不能协商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程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中国家庭装修市场的实际情况,大多数装修公司没有建筑企业资质,甚至大多以个人名义承担装修项目,因此家庭住宅装修往往没有资质问题,无效。对于大型非家居装修工程装修合同,属于建筑工程装修分部工程,自然应适用建筑工程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司法认定上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遇到装修合同纠纷,建议咨询这方面比较专业的律师,不是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只能懂一些法律原理,但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原理相通,但经验和技巧不相通。知道怎么处理房产纠纷的,不一定懂怎么处理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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