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个大伯哥和大伯嫂他领养了一个女儿18岁和别人私奔去了第二呢这次回来要地来了这些地是两个叔叔种的大伯哥和大伯嫂死了给不给地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有法定继承权的时候,女儿的大伯、二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孩子父母的遗产。而他们不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私自侵占弟弟和弟媳的遗产是违法行为。那么兄长继承弟弟遗产能逾越法定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鹤城公证处副主任赵子峰分析说: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从五年前开始数量增加,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齐市房产增值,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儿女们因为一处房产闹矛盾,老人来到鹤城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据了解,像张大伯一样,近五年来,每年都有五六百人来到鹤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办理遗嘱公证后,立遗嘱人的财产只有在故去后才发生转移,据粗略统计,办理遗嘱公证的,以60岁以上的老人居多,老人多是有多个子女,遗嘱内容约90%都涉及到房产。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因张女士的公婆在张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遗产前死亡了,已无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应继承张女士丈夫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大伯哥作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弟的遗产,如果继承人在财产分割时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后死亡的,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了,公证员介绍,有权继承张女士丈夫遗产的人是张女士、张女士的儿子及张女士丈夫的兄长,这期间,也许就会出现继承人还没来得及分割遗产就死亡的情况,就会产生转继承,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因本位继承人死亡无权利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利。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继承财产是否分男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这让当事人王女士非常气愤,也十分疑惑:“难道继承财产还分男女?”年近六旬的王女士昨天专门来向法官咨询爷爷留下的遗产分配问题。王女士自认为尽到了孝道。去年,爷爷去世了,大伯的三个儿子以“女儿出嫁了就是外姓人,不能继承本家财产”的民间习俗为由,私自将爷爷的房产变卖,并将卖房钱三人分了,根本就没有分给王女士姊妹三人。老人财产在去世后,应由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儿子若去世,财产将由六个孙辈继承。那么继承财产是否分男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结合《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你大伯的养子代位继承也是以你大伯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基础的,所以,根据你大伯实际赡养你奶奶的情况,如果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你大伯的养子也只能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遗产,导读: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至于你谈到的大伯于40年前和你父亲签了分家协议,你奶奶由你父亲赡养,大伯未尽过孝道的问题,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和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如果你父亲对你奶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你大伯很少或者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你大伯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你奶奶的遗产。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家赡养二大爷死后能继承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侄儿并不是大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侄儿赡养大伯的,双方应当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据此,侄儿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那么我家赡养二大爷死后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房主为收益出租房屋,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赔偿事宜何大伯多次与孙先生交涉未果,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先生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根据承租人的陈述,造成事故的电热水器是有出租人安装,该过错导致何先生在救人过程中触电死亡,被告应当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租房漏电致人死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王某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王某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某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王某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王某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某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王某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最近王某来到公证处想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到,该套房产是王某父亲离婚后购买的,王某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死亡,王某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三个儿子,王某的父亲排行老二,公证员告知王某,除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王某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公证员随即告知王某,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本案中,发生了两次转继承,一次是王某爷爷,一次是王某的伯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张女士称其丈夫与其是原配夫妻,生育一子。公证员介绍,类似张女士这样提出疑问的当事人不在少数,《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制度。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因本位继承人死亡无权利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利。因张女士的公婆在张女士丈夫死亡后,分配遗产前死亡了,已无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应继承张女士丈夫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们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大伯哥作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弟的遗产。那么转继承是继承房产的关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第2个月,根据协议,王先生付清房屋转让款。当月,陈大伯正准备交房时,才知道该房屋无产权证不能转让,同时王先生听说该地区要动迁,他想象拆迁有补偿,因此为买卖房屋双方引起纠纷。2007年底,陈大伯即将购房款还给王先生,而王先生坚持要房,几经催讨无果,今年5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同时确认该160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陈大伯认为,该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有效且系争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房屋没有产权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你的办公室是谁设计的? 有思考过底层逻辑吗? 如何让客户走进你的办公室就感觉“来对了地方、找对了人”,销售于无形? 请来《百万律师教练班》,揭秘服务营销的规律!
🔥一个成功企业的本质,就是一个成功的系统。而一个成功系统的特征,就是简单、易学、可复制。 🔥一个发展困难的企业,必定是因为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所有的问题, 都有一个共同的症结:不可复制---来到我们的课程现场,给你分享5支不同领域年入百万级团队可复制、可落地的方法!🔥🔥倒计时5天即将开始!报名通道即将关闭,想报名的小伙伴快速锁定名额💪💪💪
客户需求就是集结号!💪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 空降海南,与客户 并肩作战 ! 现场梳理、条款抠细节~ 专业+速度,只为守护您的权益! ❤
每一个案件都会认真对待,办理思路,庭前会议,模拟法庭,应对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