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可以在提交转让申请后撤销吗?



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房屋已经过户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房屋已经过户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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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可以撤销遗嘱吗继承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债权人是不可以申请撤销对方遗嘱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债权人撤销权可以撤销遗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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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反悔了还能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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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实践中,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包含两种情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清求法院撤销另一方的监护人资格的。无民一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资格撤销,是指《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及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指定监护错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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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法定监护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民法典哪些人有权申请撤销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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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那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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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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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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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能力人的监护权如何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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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那么民法典中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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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后还能撤销转让吗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那么债权转让后还能撤销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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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十分明确,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负有义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即使导致本人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到对其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权利实现,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离婚过程的财产处分行为能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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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间所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则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3项的规定诉请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因时间流逝而变改变而合同撤销权则会随时间流逝而消灭即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期限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申请合同撤销后还能申请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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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女方只能通过与男方协商解决怀孕的问题,否则另案起诉。那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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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假离婚协议书多久可以申请撤销签订假离婚协议书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当事人逃避债务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假离婚协议书多久可以申请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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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可不可以撤销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的在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裁定前可以撤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可不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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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始股怎么分?这5个关键点一定要知道!💼】 ✨离婚财产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这种特殊资产,稍不注意就会吃大亏!今天把律师才搞明白的干货整理给你们,建议收藏备用! 🔍【重点预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可能影响分割时效! 📝 必须掌握的5个知识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106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 2?? 分割方式(3选1): ◽ 协商折价补偿(最快捷) ◽ 股权评估后分割(要找专业机构!) ◽ 诉讼确权(耗时但彻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转让限制 ⚠? 保留所有出资凭证+股东协议 ⚠? 上市禁售期内的股票要特别约定 4?? 证据清单(建议截图保存): 🔸 股权代持协议 🔸 银行转账记录 🔸 股东会决议文件 🔸 公司估值报告 5?? 冷知识: 💡 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股权,3年内可重新起诉!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 暖心提醒: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股权?赶紧申请财产调查令!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师,千万别自己硬扛!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我方经过仲裁裁决获得800余万的工程款,对方却向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申请,本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又拖延了履行的时间,今天法院驳回其申请,本月底有望收到工程款了👏👏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夫妻结婚后没有夫妻生活,可以撤销婚姻吗?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